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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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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特许经营权合同年月合同书目录第一部分定义及解释第一条定义第二条解释第二部分本项目的特许权第三条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第四条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第五条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第六条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第七条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第三部分本项目的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第八条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第九条项目的建设第十条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第十一条工程的竣工验收第四部分项目的融资第十二条项目的融资第五部分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第十三条运营和维护第六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和调价第十四条收费标准第十五条调价第七部分本项目的移交第十六条本项目的移交第八部分一般
2、条款第十七条甲方的一般义务第十八条乙方的一般义务第十九条补偿条款第二十条保密第二十一条违约第二十二条乙方的过错导致的终止第二十三条甲方过错所导致的终止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第二十五条移交退出第二十六条退出办法第二十五条争议的解决第二十六条法律第二十七条其它第一部分定义及解释第一条定义1.1.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含义:(1)甲方: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乙方:北京燃气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3)建造-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即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的业
3、主将项目授予另一方,由另一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归还给业主方的模式;(4)本项目:指以上述特许经营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住宅及配套住宅项目供热系统;(5)本项目设施:指本次投标文件所约定的全部设施,以及为本项目所使用的其它服务设施;(6)本项目的建设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并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之日止。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延迟工程开工时间,建设期相应顺延;(7)本项目的运营期:指本项目按本合同从工程竣工验收备
4、案之日起,到本项目运营后移交给甲方之日止;(8)本项目的特许经营年限:指本项目的建设期加本项目的运营期;(9)本项目特许权: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的权力。第二条解释2.1.协议书中的标题不应在其条款的解释中应用。2.2.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件时间。第二部分本项目特许权第三条本项目特许权的授予3.1.甲方授予乙
5、方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的特许权。3.2.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即可视为甲方已经授予本项目特许权给乙方。3.4.甲方产权单位就本项目了解法定或约定特许他人进行投资、建设、占有、使用、运营、维护和收益的权利。第四条本项目特许经营年限4.1.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20年,其中建设期为180天,最多不超过12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4.2.如果由于甲方无法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或因不可抗力使得下列任一情形发生,乙方有权按正常程序提出特许经营年限顺延时间的要求,顺延时间甲乙双方协商确定。(1)项目建设期的延误;(2)项目运营期
6、的中断;(3)使乙方遭受了重大的物质损失或损坏,或产生额外的重大费用与成本损失,而这些损失不能由甲方以费用进行补偿。4.3如果不是上述原因(4.2)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则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第五条本项目特许权的独占性5.1.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权具有独占性,即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权全部或部分地授予其它第三方。除非因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项目特许权。第六条本项目特许权的转让6.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将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收回,并要求乙方
7、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本项目设施的所有权7.1.本项目的全部建设费用(见预算)由乙方承担,锅炉房产权在特许经营期内暂归乙方所有,待乙方运营期满无偿转交甲方。7.2.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的所有内容,所有权暂归乙方所有,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免费享有该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7.3乙方负责锅炉房的热力系统设计工作,乙方的投资范围为锅炉房和换热站红线内所有与供热相关的设备设施;从锅炉房出口至楼前小室的部分热力管线;燃气管道市政接驳处至锅炉燃烧机入口。其中不包括锅炉房土建、消防、安全及照明、给排水、电力供应设备设施。7.4甲方负责锅
8、炉房本体的建筑、结构、给排水、送排风、照明、消防系统。第三部分本项目地点、建设及竣工验收第八条本项目的地点和建设规模8.1.项目地点: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四至范围:东至通顺路、西至商务园十五号路、南临商务园十一号路、北临商务园E2-5地块。8.2.供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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