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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04年8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15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业经过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带回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10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10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
2、,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证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其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以获得了房屋并提出
3、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第七条市级登记机关应当
4、制定房屋权属登记规程,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并做到信息公开。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档案管理和房屋测绘数据确认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房屋权利的取得、转移、变更以及消灭,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第九条权利人或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其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成年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件所载姓名;未成年人应当使用户籍所载姓名,并由其监护人代为登记。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
5、请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第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者认证:(一)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及华侨作为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的;(二)个人所有的房屋转让中出让委托代理人的;(三)个人所有的房屋抵押中抵押人委托代理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处分房屋的,监护人应当提交存在监护管理的有关证明。第十一条权利人或者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据本条例贵定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证件;所提交文件、证件应当为原件。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应当出具受理文
6、件收据。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二人以上(含二人)共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一方申请:(一)初始登记;(二)变更登记;(三)预告登记;(四)继承、遗赠;(五)设定抵押权、典权;(六)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裁定、判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一)依法由登记机关直管的公房和代管的房屋;(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7、他情形。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的,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定应当送达登记机关,并且应当在决定书、裁定书中详细载明查封或者限制的内容、起止日期。(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并作出正式决定的;(二)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并作出正式决定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期满前,作出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决定、裁定,并送达登记机关;逾期未送达的,权利
8、人的权利自然恢复。第十六条 有些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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