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565855
大小:45.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3-29
《小议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小议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 摘要:发达国家的金融法治实践表明,保护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应遵循这一新型金融监管理念,在正确选择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合理界定金融消费者、建立专门保护机构和便捷投诉机制、对金融机构课以信息披露义务等,以回应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挑战。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金融监管;金融立法 在美国次贷危机(SubprimeLendingCrisis)引发的金融海啸中,大如雷曼兄弟投资银行这样的百年老店、小如“迷你雷曼债券”(LehmanMini—bonds)案中的
2、普罗大众。都难逃劫难。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全球金融市场无最大赢家,只有最小输家。“在一个既主张进行保护又主张消费的社会文明里,对消费者的保护应当是立法者关注的所有问题的焦点。”在中国,保护金融消费者,以最大限度地抵御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并促进金融发展,已势在必行! 一、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治实践 自20世纪60年代始,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消费等消费形式的普及、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法律观念的发展,保护存款人、中小投资者、投保人等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日益成为各国金融立法关注的重点。美国70年代就颁布了很多
3、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如1969年的《诚实贷款法》(TruthinLendingAct)、1974年的《公平贷款法》(FairHousingAct)、1976年修正的《信贷机会均等法》(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1977年的《社区再投资法》(CommunityRein-vestmentAct)等等。对信用交易中消费者加以保护,是美国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主要内容。 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深入到金融监管的体制设计和改造之中。英国经济学家MichaelTay
4、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Twin—...peaks)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目标,一是审慎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应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作为审慎监管者和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者,行使专业化监管职能"1。同时期的一些国家也纷纷以消费者权利保护为导向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如1997年澳大利亚设立专门的审慎监管局(APRA)和证券投
5、资委员会(ASIC)。 1986年,撒切尔夫人点燃了英国金融“大爆炸”,通过打破金融行业限制促进自由化和创新,使得金融体系在各方面发生了巨变。但1986年《金融服务法》过度强调自律管理、忽视对消费者的应有保护,金融市场上发生了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等大量侵害金融消费者的事件,对市场发展极其不利,引起立法者的关注。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增强市场信心、提高公众认知、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等四大监管目标,并在确认消费者保护基础上增加了大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私法规范,包括金融机构销售
6、劝诱等行为规范、民事赔偿责任规则、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等。 自1996年始,日本师法英国进行金融“大爆炸”改革以来,由于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相匹配,许多金融法律规范被金融机构钻了空子,使金融市场出现了一些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商品,大量金融消费者受害事件在日本重演,这促使立法者开始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种变化主要反映在2001年颁布的《金融商品销售法》和2006年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当中,它们都特别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销售各类金融商品过程中对顾客的劝诱和销售行为规范。 加拿大金融体制改革以消费者保护为
7、指导原则。1999年6月,政府发布的《改革加拿大金融部门:未来框架》提出,提高消费者地位,在金融服务领域保护消费者,并在2001年根据《金融消费者管理局法》(FinancialConsumerA.gencyofCanadaAct)成立了金融消费者管理局(FinancialConsumerAgencyof...Canada,FCAC),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工作。 特别指出的是,美国次贷危机表明,即使很早就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但是如果这种保护存在漏洞,也会令整个金融大厦瞬间倒塌。 提升美国在全球
8、的市场份额和竞争地位,只是金融监管的一项目标,它不应牺牲金融监管的一些基础价值,首要的即是保护公众投资者、存款人等消费者的权益。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通过立法修订大大削减了银行业的经营管制措施:1980年的《存款机构放松监管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InstitutionsDeregulationandMonetaryControlAct)取消了对金融机构的利率监管;1982年的《加恩一圣日尔曼法》(Garn—St.Germa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