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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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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各主体基本情况1、产权人(业主)房间号: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省份证号:联系地址:2、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
2、公司3、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名称:武汉常青城市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阳光新港.中央花园城座落位置:武汉市阳逻经济开发区余泊路物业类型:住宅小区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公共屋面;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电
3、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加压水泵、供电线路、通讯线路、路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室外配套停车场、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等。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建筑与设施等,按所签定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执行。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
4、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第九条你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业主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涉及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请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应按《
5、装修管理规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第十二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中午12点、下午2点至晚上7点,周六至周日:上午9点中午12点、下午2点至晚上7点,其他时间不得施工。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建筑垃圾必须袋装化,只允许在下午16点后外搬。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用沙必须袋装进小区。第十三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
6、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五条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第十六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
7、涉及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8、不损坏小区公共财产和景观;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经公安部门批准养犬并办理有养犬证的
8、,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并规范其行为:1、小型观赏犬19时至次日7时方可出户,但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引,奇特时间出户必须笼装;2、严禁在小区内饲养未办证的大型犬,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饲养的,必须栓养或者圈养,严禁在小区出户溜犬;3、不侵扰他人正常生活损坏花草实木;4、定期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疫苗;1、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由携犬人当即予以清除。第二十条业主应同时遵守下列法规,并承诺接受物业管理公司就此而进行的管理:(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武汉市相关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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