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评等法之最低作业要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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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建評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下)本中心風險研究小組敬永康、林思惟、黃寶慶一、前言上期內容已初步說明內建評等法最低作業要求之一般共通性原則,本期將就有關其他特殊規定,包括:買入應收帳款、租賃風險、權益證券、違約定義、擔保品及壓力測試之規範,分別予以說明同上期所述,有關IRB法最低作業要求草案之產出,為銀行局與銀行公會新巴塞爾資本協定共同研究小組-IRB分組之研究成果,相關規範仍待主管機關確認及修正後發佈。。二、內建評等法之最低作業要求-特殊規定(一)、買入應收帳款之風險成分的最低作業要求1.買入應收帳款使用組合管理法(Top-downmethod)處理違約風險,及/或處理稀釋風險,都必須

2、符合下列風險量化的最低要求。2.買入銀行需將應收帳款分類成同質性組合,並估計各組合之信用風險正確性及一致性之PD、LGD(或EL),且稀釋風險之EL亦得以算出,並反映出賣方的作業特性及客戶的異質性。估計上述風險成分須符合零售型暴險最低作業要求。3.風險成分之估算應該反映所有關於應收帳款品質之資訊,包括由賣方、買入銀行,或者外部來源提供類似資產部位的資料。買入銀行必須決定賣方所提供之資料與買賣雙方預期一致,如買入應收帳款的種類、數量、品質。如果資料仍嫌不足,買入銀行應取得並依賴更多的相關資料。4.銀行對於應收帳款應具有適當之法律效力,即應確保當賣方或託收機構發生財務危機、破產或法律爭議

3、事件時,買入銀行對應收帳款之現金流入有充分的所有權、控制權與執行能力。銀行應定期查核賣方或託收機構對回收款已完整轉交並符合交易條件。5.買入銀行應依下列規範對應收帳款品質、及其賣方與託收機構之財務狀況進行監控:‧評估應收帳款品質與賣方及託收者之財務狀況間的關聯性。‧對意外狀況之保障機制應訂有相關政策及作業程序,包括對賣方與託收者做評等。‧銀行須有明確且有效的政策及作業14程序,以決定賣方和託收者的資格。銀行或其代理機構須定期對賣方和託收者進行評估,以確認賣方/託收者報告之正確性、偵測有無詐騙行為或作業疏失,同時確認賣方信用政策及託收者託收政策及作業程序之品質。銀行並需將評估結果予以文

4、件化。‧銀行應對應收帳款組合的風險特性進行評估,包括:(a)超額墊款;(b)賣方信用延滯、發生壞帳與壞帳準備提列的歷史紀錄;(c)付款條件,以及(d)可能互為買賣方的帳戶。‧銀行須有有效政策與措施,用以總額控管單一債務人在同一應收帳款組合及跨組合間之集中度。‧銀行須及時且充分地取得應收帳款帳齡和稀釋程度的詳細報告,以便確認其符合合格買入應收帳款標準與墊款政策,以及監管及確認賣方的交易條件(如發票帳齡)與稀釋的方式。1.買入銀行應依下列規範建立有效之預警制度與措施,以及早偵測賣方財務狀況及應收帳款品質惡化情形,並可針對問題積極處理。‧銀行應有明確且有效之政策、措施以及資訊系統用以監控:

5、(a)產品契約條件(包括約定之條件、墊款公式、集中度限制,以及提前攤還機制之啟動);(b)銀行內部管理墊款成數及應收帳款合格性的政策。銀行系統應能追蹤違反約定條件,以及對既定政策或程序之豁免或例外事件。‧為限制不當動支,銀行應對偵測、核准、監控與改正超額墊款的程序訂定有效政策與措施。‧銀行對賣方或託收者發生財務惡化,及應收帳款組合品質惡化應訂定有效應變政策與措施。包括對於循環性額度與其他約定條件之提前終止續約、因應違約的方法,以及啟動法律行動與解決問題應收帳款程序。2.銀行應有明確且有效的政策與措施以控管應收帳款、信用與現金,且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1)內部政策訂定時,應明確說明應收

6、帳款買入的所有重要因素,包括墊款成數、合格擔保品、必要文件、集中度限制與現金流入之管理。且應就這些因素予以適當的估算,包括賣方/託收者的財務狀況、風險集中度,以及應收帳款動向與賣方之客戶的品質。(2)內部系統必須確保僅對符合內部對於擔保條件要求(例如保證書、發票、貨運單…等)之應收帳款提供墊款。3.銀行內部政策與程序之遵循(1)銀行需有有效的內部作業流程,以評估符合所有主要政策與作業程序的情況,這些政策與程序包括:‧對買入應收帳款之所有階段過程定期進行獨立稽核。‧確保對賣方/託收機構之評估以及對債務人之評估之權責分開並14由不同單位負責。(1)為使主要政策與內部程序能夠有效被遵循,對

7、於後台作業人員之資格、經歷、職級,與各項支援系統功能應能執行有效性評估。(二)、租賃權益風險成分最低要求1.除了下段所述之殘值風險,租賃與具擔保品之貸款處理方式相同,必須符合擔保品相關最低作業要求,並符合下列標準:‧出租人對資産的位置、資産用途、資産年限及預期之折舊狀況,須進行穩健的風險管理。‧須有穩健的法律架構,以建立出租人對資產的合法所有權,並有能力即時執行其所有權人權利。‧實體資產折舊率與租賃償付的攤還率之差異不應太大,以避免高估租賃資產的風險抵減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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