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基本规定年下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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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为加强我行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在有效管理风险的前提下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惯例和我行有关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国际保理业务的定义与种类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时,由出口保理商(在出口商所在国与出口商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在债务人所在国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保理商)共同提供的、或由出口保理商单独提供的一项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

2、帐管理、帐款收取和坏帐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第二条根据我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方式的不同,国际保理业务分为公开型无追索权出口保理、隐蔽型无追索权出口保理、公开型有追索权出口保理、隐蔽型有追索权出口保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出口应收账款管理和进口保理等品种。1、公开型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再由我行转让给国外进口保理商,由我行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户管理,并由进口保理商为其提供帐款收取及坏帐担保等服务的保理业务品种。2、隐蔽型无追索权出口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再由我行转让给国

3、外进口保理商,但是暂不通知进口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事宜,我行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并由进口保理商为其提供坏帐担保服务的保理业务品种。同时,我行保留要求出口商按照我行及/或进口保理商的指示随时通知进口商,或者由我行及/或进口保理商直接通知进口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事宜的权利。3、公开型有追索权出口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并通知进口商,我行作为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包括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和帐款收取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但是不提供坏帐担保、不承担进口商信用风险,并享有对出口商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品种。4、隐蔽型有

4、追索权出口保理(出口商业发票贴现)是指出口商将应收帐款转让给我行,但是暂不通知进口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事宜,我行作为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贸易融资一项金融服务,不提供坏帐担保、不承担进口商信用风险、并享有对出口商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品种。同时,我行保留要求出口商按照我行的指示随时通知进口商或者我行自行通知进口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事宜的权利。5、出口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是指我行作为出口保理商接受出口商的委托,由我行为出口商提供销售分户帐管理,并根据出口商的指示委托进口保理商提供帐款收取及/或坏帐担保服务,但是我行不提供贸易融资且不承担进口商信

5、用风险的保理业务品种。28国际业务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1、进口保理是指我行应国外出口保理商的申请,为某一特定的进口商核定信用额度,并向出口商提供帐款收取、资信调查、坏帐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保理业务品种。各具体保理产品的授信品种调节系数参见《国际保理业务品种调节系数表》(附件G-1)。对于本规定未涉及的国际保理新业务品种,需报经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后方可办理。第二节保理业务管理模式第二条我行对保理业务实行统一授信和业务审批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客户授信按照我行统一授信管理规定办理,保理业务的审批和操作流程按照本规定

6、执行。第三条根据我行的部门分工,国际业务部是保理产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分行业务经营机构/部门和各级信贷管理部门依照我行相关规定履行市场拓展和信贷审核相应职责。依据统一管理、集中操作的模式,总、分行国际业务部分工如下:1、总行国际部是我行保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制订和完善国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组织国际保理业务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培训业务人员;处理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的往来事宜,研究FCI出版物,及时向各分行提供国际保理最新业务信息;建立并维护与国外保理商的业务合作关系,负责国外保理商的风

7、险控制,处理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各分行提供国外保理商的最新动态;按照授权管理规定审批分行保理业务申请、进行业务合规性抽查;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日常操作,包括国际保理项下进口保理商信用额度的申请、出口收汇的划转、对外支付进口保理商佣金及EDIfactoring业务系统报文传递等。2、分行国际部根据总行的统一部署负责辖内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对辖内国际保理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对辖属各经营机构/部门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的保理专业技能培训;国际保理业务的方案设计以及国际保理业务合规性操作(包括业务文件合规性审核、保理协议审查、上报

8、总行审批材料的制作与审核等)等项工作。第四条保理授信额度的管理保理授信额度审核生效批准后,在具体使用额度时,各分支行业务经营机构/部门应按照我行放款审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协议签署等手续并报放款审核中心进行审核。1、在核定了可循环使用保理额度且切分到具体产品或明确产品串用规则的情况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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