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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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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办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各位同学: 根据《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39号)精神,现为我院2012级全日制研究生办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事项如下:一、办理对象:1.北京原籍学生(含农业户口及非农业户口,其中农业户口学生可自愿选择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只能选择
2、一种);2.外地非农业户口学生(含户口未迁入学院的外地非农业户口学生);3.外地农业户口及有过工作经历的学生不属于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二、保障时间: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三、保障标准:(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2000元。2.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
3、。3.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肝肾联合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标准结算。(二)不予报销范围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5.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6.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详细保障标准参见附件1至附件3中相关规定。四、应提供的材料1.《个人参加城镇
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电子版《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附件4)分为“北京原籍学生”、“外地非农业、迁户口学生”及“外地非农业、不迁户口学生”三个版本,请对照个人情况选择对应版本填写(表格内蓝色底色部分为固定内容,勿更改)。填写完毕将表格文件名修改为“学号姓名”,如“2012011001李磊”,并于11月12日前发送到yjszs@mail.nai.edu.cn。邮件主题请注明“保险信息登记表”。2.照片交由专业照相馆拍摄或加洗的1寸免冠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用铅笔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已有北京社
5、保卡的不交照片)。照片要求:(1)衣服和白底颜色反差要大,不能穿白色、黄色;(2)女生把头发梳起来,不能披肩发;(3)头像不能仰、侧、低头。3.身份证复印件交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张,正反两面复印到1张A4纸上。4.保险费保险费为每人100元/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保险费均须在11月14日前由生活委员统一收齐后交班主任。 五、注意事项1.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每位同学可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在全市综合性医疗机构内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可登录http://www.bjld.gov.cn/LDJAP
6、P/search/ddyy/index.jsp查看,并将相应的医院代码和名称填写在《个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中“本市定点医疗机构1—3”栏中。除选定的医疗机构外,北京市A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均可开放就医,医院名单可登录上述网址查看。2.北京市社会保障卡未发放至各位同学之前,个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负。研究生部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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