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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之法律规制的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摘要本文在理清相关概念之后,认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由于政府权力滥用,使其限制竞争行为正当性基础之缺失,而应为法律所规制。在众多的调控方法中,法律规制是重要且是法治国家首先考虑的解决方法。笔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立法和执法两方面提出建议,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本文由以下四部分组成:规制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之基本理论,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成因及其危害性分析,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之理性选择,规制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之制度设想。第一部分:首先对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进行介绍,认为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滥用行政
2、权力限制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笔者认为上述概念特点在于,借用“行政主体”这个行政学概念概括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实施主体,是较为全面和适宜的。并对“滥用行政权力”界定如下:a、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权限或违反程序;b、所依据的法律本身是为了保护部门或地区利益;c、有法律依据,但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滥用行政权力。同时为了强调此行为的危害性,概念突出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界定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的范畴和内涵基础上,通过语义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论证“行政垄断”这个概念是不准确的。因为它不能反映由于行政权力的滥用而破坏了市场秩
3、序的反竞争行为的全貌,而应为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所包容。为准确把握概念,介绍了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几利r表现形式:区域性限制竞争或地区封锁,部门贸易壁垒、部门分割,行政性强制联合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并对部门垄断和行业垄断的这两个易于混淆的概念进行了区别,认为:部门垄断不等同行业垄断。电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领域的垄断性质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其既有基于自然垄断原因(之上)的合法垄断.也有大企业、企业联合组织、自律性的行业组织实施的行业经济垄断。当然,也不排除有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一些限制部门之间经营者竞争的垄断行为。通过对上述基本
4、理论的介绍,力图正确把握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的内涵和外延。第二部分:此部分从社会、政治、经济等几个角度分析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之成因。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很多学者对此也作了深入的探讨,大都将其归结为转型时期的体制转轨。但如果认真考察的话,就会发现导致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体制转轨只是其中~个较为突出的原因而已,笔者认为利益集团寻租、利益配置不合理、政府干预不适度、法律制定的异化与宪政的缺位皆是其原因所在。在此之后对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价值评判。认为此行为具有经济和政治上的双重危害:对竞争机制的毁损
5、,对政治价值的破坏,消费者福利的损害,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阻却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在我国加入WTO背景之下,我国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存在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地方,国际形象的损害也是其危害之一,如果不对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严格的规定,承担法律后果的将是国家而不是实施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第三部分:国外如何对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调控做出介绍,以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在分析和讨论怎样建构我们的反限制竞争法结构和体系时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但同时也不能固步自封、闭门造车,因此有必要分析和研究其他国家的规制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法
6、律法规,以达到借鉴的目的。在对东欧,欧共体进行介绍之后,对我国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目前体系存在如下缺陷:立法方面,l、我国的反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立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且权威性不够;2、立法内容疏漏;3、禁止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在执法方面,1、具有足够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构之缺乏;2、是对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责任设置不力;3、没有赋予执法机关对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收益者即被指定经营者无条件处罚权。由于相近的背景和国情,尔欧等转裂国家的经验,对我们有较大的参考意义。在此论述基础上,笔者对相关的调控手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当前学界主要有
7、3种观点:(1)深化体制改革观;(2)综合治理观;(3)法律调节观。在对三者调控观的比较,借鉴国外经验后得出结论,法律是最主要,也是法治国家首先要选择的调控手段。并用“三法互动”1和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相关理论论证反限制竞争法是调控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工具。第四部分:为适应“入世’i以后环境的变化,结合国外经验,从立法和执法两个角度提出了建议。笔者认为:应制定《反限制竞争法》并修改相关法律以规制不正当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赞成建立一个高效、统一、权威的机构来全面执行此方面的任务;并从人员、经费、职能、责任等方面对反限制竞争执行机构进行了设想,目
8、的是求得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能真正查处”。认为应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求体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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