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代律令格式的性质问题_与王立民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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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唐代律令格式的性质问题与王立民教授商榷—李玉生,,内容摘要本文从研究方法的角度进一步探讨了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性质问题认为律是,、、。,“”刑法典而令格式都是包含多种部门法规范的综合性法典同时针对律令格式皆刑法,己的,另一方面论证了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性说的持论依据全面提出了自商榷性意见从质。关键词唐代律令格式法律性质刑法典综合性法典,,,众所周知律令格式是唐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也是唐代国家制定的四部成文法典它们共同构成唐代。,,法律体系的基础但是关于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性质间题近年来一直是唐代法律和法制研究中一个分、。“”。,歧颇大争论激烈的焦点问题其中非

2、常具有代表性的一种观点是律令格式皆刑法说对于这一观点,〔〕《唐律新探,“虽然已有学者提出过批评意见但王立民教授最近在其》一书第二版中在坚持律令格式皆”,“”,。〔〕刑法说的基础上又以唐律与唐令格式性质中的三个间题为题进一步补充论证了这一观点对于,,。王立民教授的这一观点及其补充论证笔者在查阅了一些资料以后仍有一些疑问由于唐代律令格式的,,性质问题关系到对唐代法律体系乃至整个法制状况的宏观认识甚至影响到今后唐代法制研究的方向因,以期在此,此有必要把我的一些个人意见提出来问题上通过共同探讨求得共识推动唐代法制研究的深人发展。一、关于探讨律令格式性质的方法问

3、题,,探讨唐代律令格式的性质问题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我们从什么角度来探讨其性质或者说用什么方。,法来探讨律令格式的性质因为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揭示唐代律令格式的性质比如过去我们常常。,从阶级本质的角度来认识唐律的性质又比如我们可以从它们是不是法律或法典的角度来论辩唐代律令,。,格式的性质就如同在《唐六典》性质讨论中出现的《唐六典》是典籍还是法典的争论一样当然我们现在,讨论唐代律令格式的性质时已经不涉及上述研究角度而是在确认其为唐代法律或法典的前提下来进一,。步探讨它们究竟是哪一种类的法律或法典问题也就是律令格式的法律性质问题这在分析方法上显然是。“”从现

4、代部门法的理解角度进行的现代性诊释“,有学者认为过分脱离中国历史文化的语境一味地以现代法律的分类标准来衡量我国古代法律体“。一,本文的写作得到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发展气批准号一的资助同时在、,、,。本文写作修改过程中承蒙南京大学钱大群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郑定教授赵晓耕教授提出宝贵意见特此致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参见钱大群《律令格式与唐律的性质》《法学研究》年第期,。。,,,〔〕参见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年第版第四章尤其是第十五章©1994-2010China

5、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关于唐代律令格式的性质问题,。〕,系的性质或者一味地使古代法律适应于现代法律的分类标准及学术话语结果难免削足适履,诚然、,,自从晚清西法东渐中华法系趋于解体以来我们所熟知的现代法律理论及其学术话语已经完全不同于,“”。中国传统的法律理论及其语境可以说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异质法律文化因而完全套用这种现代的法学、,。,,理论及其学术话语描述研究中国传统法律确实会产生一些问题但是我们毕竟生活于现代从事的是,现

6、代法制建设而这种现代法治模式及其理论体系又是晚清以来从西方引进并已广泛为现代中国人所熟,。悉和接受的因此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便碍难摆脱这种现代法学的分析方法如果仍然以传统法律的理论和,。,话语去研究唐代律令格式的性质我认为就没有必要进行探讨因为关于这个问题唐代人自己讲得很清“,,,,。,,,楚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日律二日令三日格四日式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宋代人也说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其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

7、”〔,,人“〕于罪决者一断以律这些说法对于熟悉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来说恐怕一点也没有什么不好理解的,这就是对唐代律令格式四部法典的定性但毕竟现代多数中国人早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语境感到隔膜如,,。,果继续沿用这种界定对于他们来说就显得难以理解他们仍然不知道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因此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如果要让现代中国人了解传统法律要对现代这种主要是源于西方的法制建设有所贡献,以实。就只有使用现代法律理论和学术话语来进行研究现传统和现代的对接,,既然我们现在只能运用现代部门法的分类标准来界定唐代律令格式的性质而按照现代部门法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法律

8、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其中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又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的第一位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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