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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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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音乐文学史上的三大问题———同洛地先生商榷王小盾伍三土内容提要中国音乐文学史上有三大问题:一是先秦“歌”与“诗”的关系,二是中古“声”与“辞”的关系,三是宋代“旋律”、“宫调”和声辞的关系。这些问题既联系于音乐与文学的发生,又联系于音乐与文学相互作用而实现的社会功能,乃构成非常复杂的系统。洛地指望把它们变成简单的线性关系,然后用“以文化乐”的单向决定来概括它,其理论不能成立。作为这一理论之标志的“书面—案头词是律词的大道”一说,明显表现出把艺术和学术相混同的倾向。关键词以文化乐以乐化文声辞关系近年来,洛地先生在学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从1994年《“词
2、”之为“词”在其律:关于律词起①源的讨论》一文开始,他所提出的“律词”、“以文化乐”、“依字声行腔”等概念,成为词学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出现了一批或商榷或呼应的论著,由此形成了学术界难得一见的“洛地现象”。从2001年起,他的著作《词乐曲唱》、《词体构成》、《戏弄·戏文·戏曲》等陆续完成并出版,对关于词曲音乐、词曲文学、词曲文体的研究成果作了系统总结。2011年,他又发表长篇论文《“歌②永言”,我国(汉族)歌唱的特征:王小盾〈论汉文化的“诗言志,歌永言”传统〉读后》,以论辩方式阐明了他的理论要点,讨论到“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这个古老命题,以及
3、一系列音乐史上的重要问题。他用犀利的言词和坦诚争鸣的态度,使中国音乐文学研究这个传统学术领域一时充满青春活力,令人赞佩。尽管洛地先生不喜欢“音乐文学”这一提法,但我们仍然认为:他的学术贡献主要在于音乐文学方面。他注意文学同音乐的关联,因而重视由这种关联所造成的文体现象,这些做法都是“音乐文学”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他对此有一些精彩的表述。譬如他认为“缺乏结构思维是我国传统思想的致命缺陷”,而结构思维也就是“以事物本质即其基本结构判断事物性质的③‘结构观念’”;认为“考察事物当对它有总体认识”;“把‘文体’置于从属于‘文学、文辞’的地位,是在观念上根本取消
4、了‘文体’的实际存在,根本上阻碍、窒息了我国‘文体学’作为‘学科’89文艺研究2013年第7期④的出现和建设”。这些看法都有真知灼见。不过,洛地先生在做具体论证的时候,却似乎并未贯彻上述理论———有时未保持结构思维,有时缺乏总体认识,有时又把文体置于从属于文学和文辞的地位。例如面对关于“律词”起源问题的探讨,他反复强调“事物就是事物本身,事物的特征在事物自身之中”,“只能对(已稳⑤定地成为该事物的)事物进行考察,才能认识该事物”。这一说法实际上取消了对事物进行动态观察的必要,于是把所谓“事物”非结构化了。其实,任何事物都是在运动中呈现特征、本质和结构的
5、。比如“律词”,其每一个形式特征都代表了一种文化积累,不知其来由便不知其本质。另一个例证是:洛地先生主张“以文化乐”,把“文”解释为“我国伟大的汉字文化”,说“我国⑥的‘文’,有文字学、音韵学、文体学、文辞学、文学学等众多学科”。这一说法更值得质疑,因为它不仅夸大了文字在古代音乐文学活动中的作用,而且把关于文字的文化与关于文字的学术混为一谈;特别是,把文体学看作只关于书面文学的学科,因而忽视了诗、词、曲等文体同文字以外的事物(譬如语言、歌唱)的内在关联。在洛地先生的论著中,类似的武断表述尚多。譬如⑦他说:“传说中的尧舜时代,我国之乐绝不可能已有乐律之产
6、生”;又说:“‘曲子’之为‘长短⑧句’,完全不是、也完全不可能由‘来自西域的音乐’所造成”;又说:“谓‘中国古代不合乐的称⑨为诗,合乐的称为歌’,实在是没有的事”。这些说法都不免绝对,因为经新石器时代的乐器遗⑩存证明,《吕氏春秋》关于“伶伦作律”的记录、《尚书》关于舜“同律度量衡”的记录,并非向壁虚构。唐五代有一批来自西域的曲子,例如《阿曹婆》、《八六子》、《蕃女怨》、《回纥》、《酒泉子》、《菩萨蛮》、《抛球乐》、《苏莫遮》、《石州》、《望月婆罗门》、《遐方怨》、《柘枝》、《赞普子》、《甘州輯訛輥子》、《甘州曲》、《甘州遍》、《三台令》等,都配长短句辞
7、。这些曲目,可以说是长短句曲子与西域音乐具有相关性的力证。而先秦之时“诗”与“歌”的分判,即使从“诗言志”、“歌永言”二语的对比看,也显然有音乐的因素在起作用。洛地先生是通过推理来说“绝不可能”、“完全不是”、“实在没有”、“完全不是、也完全不可能”的,这样做不免轻率。正是考虑到洛地先生在学术界的影响,考虑到他的研究领域的覆盖面,也考虑到其偏差有方法论的意义,我们打算对他关于音乐与文学之关系的主要观点作一讨论。这一讨论的主要目的,是尝试阐明中国音乐文学史上三大重要问题,即先秦“歌”与“诗”、中古“声”与“辞”、两宋“旋律”与“宫调”这三组事物之关系。恭
8、请洛地先生和各位同好批评指正。一、先秦时期的“歌”与“诗”关于先秦时期“歌”与“诗”的分判,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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