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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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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第一章总论基础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的性质和法律的概念法: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所固有的运行规则。法是对客观事物运行规律的反映。法存在于客观存在的事物运行之中。即“道法自然”。“无法无天”。来源是:老子的“人法道,道法天,天法地,地法自然”。这是老子的重要哲学思想。对这一思想的理解就是:规律不可违,人人都要尊重规律。规律就是偶然中的必然。所谓矛盾的特殊规律和普遍规律就是讲的偶然中的必然。法可分类为第一性法和第二性法。第一性法是不可描述的,它本身就是事物的运行。第二法性,是用语言、文字、图象等等,对第一性法的描述,
2、以方便人们对第一性法的理解。比如,生老病死每个人都一样,这是生命的法则和规律。宙心固有的运行,时间的固有属性,虚空的客观存在,此为第一性法。因此,第一性法是个存在现象。第二性法,是对这个存在现象的描述。在佛门,称第一性法为佛法。故知,一切文字语言、经典著作等等,通通不是佛法,而仅仅是对佛法的理解和描述,是属于第二性的法。《道德经》是对宙心存在的描述,因此《道德经》,此乃道门最高最圣典,是第二性法。在分类上,把第一性法名之为无为法。把第二性法,名之为有为法。所以,有为法不是法,而仅仅是人类为了方便,用些假名字,对无为
3、法的描述。平素常听一些老气功说,他不练有为法,只练无为法。以表层次之高。“如是观”此句是说,如果你明白了这个道理,那么,对有为法就应有个正确的不偏的观念,即,如是观。什么叫如是观?是说站在绝对真理的角度和立点看问题,一切有为法是虚幻的,如泡影。在《实践论》这篇世界名著里,提到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存在无数的相对真理。此相对真理,就是有为法。绝对真理就是无为法。方法、标准(法书)现身说法,法术。后引伸为“遵守”,即“法”仿效。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
4、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法律的概念。法律一词可分别从广义、狭义两方面进行理解。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法”和广义的“法律”同义;但在某些场合,“法”又和狭义的法律同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在我国历史上很长一段时间,把
5、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隋律”、“唐律”、“明律”、“大清律”等。近代才把法与律连用,称法律。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本书对此并不加以严格地区分。在社会里遵守什么?就是遵守“谁有说话权就遵守谁”,因此法在社会里就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了。即我们现在的法或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别人的工具!”二、法的本质与特征(一)法的本质。法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
6、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它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例1-1]会计小王在学了法律课程后感到疑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是不是说统治阶级想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就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被统治阶级在法律的制定
7、上是无能为力的?[解析】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不是说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都能上升为法,统治阶级中任何人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制定法,这个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例如,奴隶制法确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封建制法确认对农奴的半占有,资本主义法确认人身自由、契约自由等,都不是任何人的主观好恶所决定的,而是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客观要求。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其形成和调节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
8、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这往往是被统治阶级进行反抗斗争的结果。统治阶级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考虑,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出一定的让步。但这种让步只能是非根本利益上的让步,目的是为了保全统治阶级更大的、更为根本的利益。所以,小王的认识是不正确的。【例1-2]课后,小李和小王讨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统治阶级犯了法,是否就不用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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