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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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台区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丰台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科普,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参照《北京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制定《丰台区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丰台区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区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命名、服务与管理。第三条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是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

2、重要载体,是向公众提供科普产品与服务的组织与机构。区科普基地分为科普教育、科普培训、科普传媒和科普研发四类基地。第四条区科普基地由丰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命名。第五条区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第二章条件5第六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均可申报区科普基地。第七条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科普教育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议事日程,有专门从事科普活动的部门,有明确的科普工作目标和任务,特色突

3、出;(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有针对不同人群、主题鲜明的科普活动方案;(四)开展科普活动时有不少于2名的科普工作者,并做好科普活动的信息报道工作,相关报道每年不少于5篇;(五)有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六)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0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放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观测台(站)、科技型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以上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开放的具体时间及活动内容。第八条科普培训基地是指专

4、门针对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是提升科普工作者科学素质和科普能力的载体。科普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依规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5(二)有专门从事科普培训的部门,并有不少于5名开展科普工作者培训的教师,并做好培训活动的信息报道工作,相关报道每年不少于5篇;(三)具有持续开发基于自身优势的科普工作者培训教材和课程资源的能力;(四)从事过科普工作者培训,并取得一定成效;(五)有针对科普工作者培训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课程计划;(六)将科普工作者培训纳入本单位教学与培训日程。第九条科普传媒基地是指以电子媒介、印刷媒介等为载体,专门进行科普宣传

5、的机构,是公众获取科学技术知识和信息的主渠道。科普传媒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二)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开展活动要做好科普活动的信息报道工作,相关报道每年不少于5篇;(三)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从事科普宣传;(四)将科普传媒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日程,科普传媒工作应不少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30%。第十条科普研发基地是指专门从事用于科普活动的设备、作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的机构。科普研发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

6、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件;5(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8名,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开展活动要做好科普活动的信息报道工作,相关报道每年不少于5篇;(三)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20%;(四)有相应的研发产品投入科普活动。第三章推荐与申报第十一条各委办局、街(乡镇)负责辖区内科普基地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对部分科普活动业绩突出,社会影响力大,且符合上述第六、七、八、九、十条的申报单位,区科普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直接推荐其申报市科普基地。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一)区科普基地申报书;(二)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的材料;(三)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的材料;(四)科普工作管理制度、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五)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原始档案等相关证明材料;(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四章评审与命名第十四条区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5第十五条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丰台区科普基地”,有效期5年。第五章支持与服务第十六条区科委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开展科普活动、提升科普能力和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第十七条区科

8、委对区科普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择优支持,同时择优向市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市级科普基地。第十八条区科普基地的上级单位,应当加大投入,为区科普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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