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的法律性质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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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PP的法律性质何在-法律PPP的法律性质何在文周兰萍PPP项目特许权协议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历来有争议,主要表现为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笔者认为,.PPP项目及PPP特许权协议中确实涉及诸多政府的行政行为,实践中也有很多PPP项目的政府承诺是以行政文件的形式作出的。但将PPP特许权协议定性为民事合同不仅可以将政府与投资方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同时也为PPP项目争议案件适用民事诉讼和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提供理论依据,利于纠纷的解决。行政合同说从主体上看。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政府。尽管在PP

2、P特许权协议中政府也如民事合同一样承担对等的权利义务,但政府同时在整个项目中扮演监督管理者和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毕竟PPP项目通常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市政工程。从目的上看。PPP特许权协议的签订目的在于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最终服务社会公众。因此,PPP特许权协议的终极目的在于社会公众和国家的利益,是政府借助社会资本的力量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手段。也就是说,PPP特许权协议的目的在于行政管理。从这一角度来看,PPP特许权协议是行政合同。从内容上看。PPP特许权协议中往往会约定政府对项目运营享有监督检查权,

3、政府也有权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提前收回项目。而且,PPp项目通常涉及水、电、交通、卫生等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这些都需要政府通过行政许可授予项目运营者以特许经营权,而特许权协议通常会约定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时间和期限。此外,在PPP特许权协议中往往会约定政府给予税收优惠、外汇汇兑、价格调整及限制竞争等承诺,这些政府承诺均需要政府行政行为的配合才能最终实现。从性质上看。正是因为PPP特许权协议具有公益性,在PPP特许权协议订立之前,需要履行一系列行政审批程序,只有当这些前置的行政审批程序完成才能最终签订特许权协议并使之生效

4、。民事合同说PPP特许权协议的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尽管PPP项目实施需经一些前置性审批程序,但结合所涉及的审批内容来看,主要包括项目审批、PPP模式的审批以及具体实施方案的审批等事项,一旦审批通过,基于审批结果所签署的PPP特许权协议就有了合法的项目支撑点,并为政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设定与风险责任分摊提供了合法性依据。而且,这些前置审批仅涉及PpP特许权协议的成立及生效要件,并不涉及协议本身的性质问题。对于洽商中的PPP特许权协议,当事人双方都有签订与否的自由,所以,PPP特许权协议体现的是政企双方一致的意思表

5、示,这一点与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完全契合。PPP特许权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对等。PPP特许协议本质上是政府将特定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一定年限内的经营收益权和有限产权与特许经营者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进行交易的民事法律行为。从特许经营者的角度看,其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是相适应的。对特许经营者而言,特许经营期内其不仅享有约定的特许经营权,还可以根据约定拥有项目设施的有限产权,并按约定取得合理回报,相应地,特许经营者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间运营维护PPP项目,承担按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的义务,并应于特许期满

6、后按约定将项目移交给政府。对政府而言,尽管其对项目享有监督检查权,但其监督检查权的行使应以不妨碍项目正常运营为前提。此外,政府享有因公共利益需要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等行政权,但相应地,其也应承担因行使行政权而必须依约给予投资人以一定补偿或赔偿的义务。因此,从政府的角度看,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适应。笔者观点笔者认为,PPP特许权协议应定性为民事合同。尽管在PPP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些政府行政行为,如特许权授予、税收优惠等,但不可因此否认特许权协议的民事性质。PPP特许权协议的订立履行依赖于行政行为的实施,但究其实

7、质又独立于行政管理范畴。PPP特许权协议确实涉及诸多行政行为,包括特许权授予、税收优惠、外汇汇兑、价格调整及限制竞争等均需借助政府行政权才能实现。PPP项目运行过程中也难免会遇到政府不能或不愿兑现其行政承诺从而导致政府违反特许权协议的情形,或者政府依行政权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但该等情形完全可以通过在特许权协议中设置违约补偿条款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加以有效约束,即一旦因政府的行政行为导致PPP特许权协议履行不能、投资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政府应当给予投资者合理补偿,以使投资者的合同权益得以保障。所以,不能因PPP

8、特许权协议中的特许权的授予、政府承诺的兑现等内容对于行政权的依赖表象,据此否认PPP特许权协议固有的民事属性。政府在PPP项目中的双重身份是PPP项目的特点决定的,但不能因此得出PPP特许权协议是行政合同的结论。政府行政权的行使仅是政府作为PPP特许权协议当事人一方全面履行自身各项合同义务的必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行政权的行使应当有效服务于PPP特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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