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林权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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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社会科学2011.112011年第11期论我国林权制度的完善■黄萍林权是一个政策上的概念,集体林权改革的目标是明晰产权。科学的林权制度安排,有利于激发林业经营者植树造林、管护林业资源的积极性,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我们应明确林权的法律内涵;坚持生态林与商品林分类经营,确定不同的林权制度;完善林木采伐和林权流转制度;保障林权人的生态补偿权,建立基于森林碳汇的生态补偿制度。[关键词]林权;林木采伐许可;林权流转;生态补偿权[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1)11-0176-05黄萍(

2、1968—),女,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环境资源法。(上海200438)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课题“气候变化下的私法制度嬗变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A820038)的阶段性成果。集体林权改革被认为是提高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从事林业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受挫,不利于林业的发展和活的又一次土地改革,其目标是明晰产权,实现树有其林权制度改革。主、主有其权、权有其利、利有其责,实现森林资源的经笔者认为,由于林权只是政策上的一个概念,因此,济效益、生态效益。但林权是一个政策上的概念,学界对要明确“林权

3、”的真正含义,还应从我国林权改革的政策其法律含义有不同的理解。科学地界定林权内涵,完善出发,在不背离《宪法》、《物权法》等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进林权流转制度、林木采伐制度及森林生态补偿制度等,行解读。首先我们应分析的是林权以什么为客体。我国对调动林业经营者积极性,保障林权人的权利,促进林《森林法》在有关条文中分别使用了森林和森林资源的概业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具有积极念,按照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森林资意义。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一、明确林权的法律内涵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

4、乔木林和竹林。而何谓林权?从《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法律上并未使用“林权”概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念,因此,林权只是政策上的一个概念,且政策上的林权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概念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林地。”显然,森林资源和森林不是一个概念。森林资源包用权,林地使用权等。学者从理论上对林权的界定也有括森林、林木、林地及依托它们生存的野生动植物和微生不同的看法。林权界定混乱,易导致

5、对林权当事人的权物。而联合国粮农组织将森林解释为:“凡生长着以任何利义务认识不清,林农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导致林农大小林木为主体的植物群落,不论采伐与否,具有生产木176论我国林权制度的完善材或者其他林产品的能力,并能影响气候和水文状况,或是独立于土地的财产,应分别登记,如《森林法实施条能庇护家畜和野兽的土地,称为森林。”也就是说,森林指例》第3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以树木为主体的绿色植物群落。[1](P140)传统民法理论认发证制度。”因此,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又是独立的权为,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是特定物、独立物,而集合物是利

6、。笔者认为,我们对于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性质的认定由数个独立之物集合而成,其本身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应有所区分,对于林农承包林地种植的林木,是承包土物权只能存在于各个独立物上。[2](P172)森林资源包括森地的收益,应由林农原始取得所有权。对林农承包的有林、林木、林地以及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是典型的集林地上的已有森林或林木,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林合物。森林由许多独立的乔木及竹木组成,也是集合物,农使用,即取得森林或林木的使用权;也可以约定由林因此,按照传统民法观点,在森林资源及森林上都不能成农所有,但这种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是基于转让而继受立

7、物权。但是,从民法的发展历史看,民法是随着社会经取得的,一般应是有偿的,否则是对其他集体农户权益济的发展不断发展变化的,现代民法已经突破了不能在的侵害。集合物上设立物权的禁锢,如财团抵押,即以抵押人的各我国国有林权改革,目前在黑龙江伊春试点,从《黑个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集合而成一个财团设定龙江省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看,试点抵押。日本《关于林木的法律》第1条规定:“生长在一笔土的对象限于商品林。其具体方式是由林业职工家庭承包地或土地的一部分的树木集团,依本法为所有权保存登经营,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承包职工依照合同约定享记后,

8、称为林木。”“林木视为独立的不动产。”这一规定表有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经营利用林木、明,某一特定土地上的树木集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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