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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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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备案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科长、主管副局长二、备案权力行使依据(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二)《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三、备案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批准:(一)评估结果客观、准确;3(二)评估符合地质灾害评估规范和标准;(三)评估级别划定按标准要求划分;(四)评估单位资质符合评估资质要求。四、所需材料(一)专家审查通过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附图及附件(1份);(二)评估单位资质复印件、主要评估人员专业资格及评估技术培训证书复印件(
3、1份);(三)审查专家组意见,附专家签字原件(1份);(四)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五)评估成果材料电子文档。五、受理承办人(A角、B角)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审查与决定3受理申请后,承办人(A角、B角)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备案
4、要求起草是否通过审查的书面意见,并由科长审阅后报主管副局长(或由主管副局长指定人员)签批正式行文批复,予以公告,并于3日内以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经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七、备案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特殊情况,经局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在佳木斯国土资源局网站(www.hljjmslr.gov.com)长期公布,备案结果在该网站公告不少于7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佳木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
5、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备案工作流程图3附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备案工作流程图不符合条件退回补充材料,重新申报草拟验收意见材料审查受理申报材料公示公告主管副局长审批科长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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