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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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政发〔2008〕56号关于印发昆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山开发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昆山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昆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10—昆山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不

2、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地驻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以及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负责生育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财政、税务、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3、;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10—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其中不属于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与养老保险相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生育基金使用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在征收养老保险费时同步征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社

4、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包括卫生部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统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检查、合理治疗、规范收费。对拟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和分娩的参保职工,在使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按规定履行自费项目

5、书面告知义务。第六条—10—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医疗

6、费;(二)生育营养补贴和围产保健补贴;(三)生育津贴;(四)一次性生育补贴;(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10—这里所指的10个月,是指从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之月到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第十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规定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女职工在生育时所发生的以上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

7、定额补偿。第十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参保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费,采用围产保健补贴进行定额补偿,妊娠3个月以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流产的除外)的补贴2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补贴500元,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补贴900元。其中,由医疗保险基金按每人200元列支,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

8、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补偿标准为:(一)女职工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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