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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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第三条组织资产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独立、客

2、观、科学、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第五条市国资委是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管理机构,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制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二)依照规定的权限,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以及对应由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组织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四)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纠正及处理评估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五)履行本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六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因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原国有出资人产权(股权)比例

3、发生变动;(二)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所属企业产权(股权)转让;(四)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五)合并、分立;(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所涉及非国有单位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收购资产和企业产权(股权);(二)资产置换;(三)接受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四)合资、合作设立企业,对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占有单位的经济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免予相关国有资产评估:(一)企业国有资产在市属国有

4、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之间变动的;(二)经专项审计,经营规模较小、资产权属明晰的正常经营企业,总资产在五百万元以下(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和净资产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产权变动;(三)转让比例小于产权变动企业整体产权百分之五,且转让权益占审计后帐面净资产在三百万元以下的产权转让;(四)市国资委认为可以免予评估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经占有单位的国有出资人(以下简称国有出资人)批准,二十万元以下的实物资产(不含土地、房产)转让可免予评估。第三章资产评估工作程序第十条进行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前提条件:(一)涉及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取得合法有效的书面依据,包括批准文件、经

5、济合同等;(二)占有单位对评估资产进行清查,确认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属明晰;(三)涉及企业整体资产评估的,按规定进行专项审计;(四)涉及土地和房产评估的项目,按规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土地、房产的确权和处置手续。第十一条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涉及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根据“谁处置资产,谁委托评估”的原则确定;(二)涉及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经济行为的,由该经济行为涉及的国有单位委托;(三)特殊情况,由经济行为批准单位确定委托主体。第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确定:(一)按照市国资委关于中介机构

6、的选聘规定开展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二)涉及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从事证券业评估资格,涉及单项土地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土地资产评估资格;(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占有单位所在行业的专业特长;(四)根据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层级、行业信誉、经营规模、从业经验、收费水平以及委托评估项目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的工作经验、业务素质、执业资格等从优选聘;(五)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需进行专项审计的资产评估项目,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家中介机构承担;(六)不得选聘市国资委通报限制从事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评估机构。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

7、构确定后,委托主体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原则上由委托主体支付。第十四条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占有单位进行资料准备和资产自查,资产评估机构拟定资产评估计划;(二)资产评估机构人员进驻占有单位,指导占有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评估资产进行核实和鉴定,收集相关数据资料;(三)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现场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估算和评估汇总工作,得出初步的评估结论;(四)资产评估机构以初稿形式将有关评估的基本内容与委托主体进行沟通;(五)对评估报告初稿修改、完善,确认相关数据无误后,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六)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要求对评估报

8、告进行公示。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形成后,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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