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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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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泽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介绍了泽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现状,总结了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善对策,以为泽州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提供参考。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现状;问题;对策;山西泽州中图分类号D92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2)24-0338-01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的实施,以及土地经济价值的不断提升,农民要求承包土地、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呼声高涨。同时,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情况增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2、日益凸显。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相对复杂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导致农户及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存在法律预期丧失的风险,亦导致此类纠纷日益增多。1泽州县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现状泽州县农村二轮土地延包工作1999年底结束,由于管理机构不完善等原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时有发生。为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泽州县于2007年8月成立了泽州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的成立,使该县因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事件在县内得到化解,有效缓解了信访部门的压力,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2存在的问题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土地征用、土地规模流转
3、、农民工返乡务农、妇女出嫁方面土地纠纷较为突出,该现象阻碍了农村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对和谐社会的发展不利。2.1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不完善一是第二轮土地延包不彻底,土地清册档案不完整,遗留问题多。二是缺乏有效的政策指导,土地承包政策执行不完善。三是土地流转随意性大,流转不规范。2.2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一是农村妇女结婚,在嫁方未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嫁出方村、组以妇女出嫁为由,强行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地,造成出嫁女两头无地。二是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仍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三是随着农村向城市化发展,土地的非农占地面积不断扩大,同时征
4、地补偿款的分配不能合理化。虽然各级政府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明确要求要平等,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歧视妇女、剥夺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离婚妇女的村民待遇,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1]。2.3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能解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仲裁机构人员有限,乡镇政府调解力度不够,加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导致很多纠纷案件不能得到
5、有效处理,影响群众的合法权益[1]。3原因分析通过调研,土地承包产生纠纷的原因:一是对《土地承包法》认识上有偏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其目的是为了稳定土地的产权制度,限制和禁止土地的频繁调整,保障农地可持续利用率。但是由于目前农村一小部分的农户长期少地或无地,造成其心理不平衡,特别是在缺乏其他就业途径时,其希望均等分割土地的想法就越强烈[1]。此外现在农业免税,还领粮食直补,农产品收入也越来越高,使得少地的农户更加迫切地想要占有更多的土地,因此造成土地纠纷越来越多。二是基层干部执行政策有误。由于村干部3年一换,许多基层
6、干部对《土地承包法》知之甚少,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一些村组干部滥用职权,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和报经上级审批,擅自调整土地,或将机动地长期出租,租金不公开;有些村组干部违法收回出嫁、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或强制收回外出务工农民或在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然后进行发包,造成了新的无地农户。三是土地管理制度还不完善。《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未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加之一些基层干部对一些法律条文存在理解和认识上的分岐,因而在执法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1]。4对策4.1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必须坚持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7、具有政策性、地域性强、历史遗留问题多等特点。与一般的合同纠纷相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矛盾往往比较尖锐,诉讼中常常言词激烈,情绪激动,难于调解,特别是承包大户、外来承包户往往与村集体形成对立,且土地承包纠纷常常与村民自治组织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问题相交织,如处理不好极易引起连锁反应,形成群体性事件。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始终把握以下3条原则,保证裁判的正确价值取向。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则。土地承包、流转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严格遵守农地农用的原则,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从
8、事非农建设、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坚持法律、政策与个案实际相结合原则。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应尊重客观实际,以法律为准绳,并结合农业主管部门的具体政策以及村规民约,统筹协调解决此类纠纷。处理个案时,要通盘考虑个案所在村、乡镇的总体情况,结合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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