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3790741
大小:30.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2-28
《安置补助费地发放对象应如何能确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实用文案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应如何确定法理提示: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一、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8年8月2日,李学文与新市区二工乡二工村五队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二工村五队向李学文提供300亩的三官戈壁荒地,但承包的土地必须是可耕地。合同签订后,李学文即开始在这块土地上开垦种植。2005年9月14日,双方终止土地承包合同
2、时,李学文实际耕种二工村五队的土地为813亩。2004年,政府实施撤村建居工作。2004年11月24日,村委会、二工村五队、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共同下发了《市“撤村建居”预征收新市区二工乡二工村五队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认二工村五队农用地总面积730.45亩,经现场调查计算征地各项费用约为每亩12.88万元。撤村建居预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依法进行补偿,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办法》及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新计价房字[2001]500号文件及经批准的市国土资源局《加快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村集体土地处置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经新市区撤村
3、建居工作小组与二工乡二工村五队充分协商后所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计算征地补偿总费为9406.06万元。地面资产已一次性补偿到五队,由五队按照储备中心与每户的补偿协议,对需要进行补偿的地上附着物进行支付。制作出了《2004年加快城市化进程工作领导小组撤村建居工作二工乡二工村五队土地征收作价补偿费用表》。其中土地补偿费耕地644.56亩,共计2088.37万元,建设用地77.02亩,共计55.45万元,未利用地8.87亩,共计6.39万元;安置补助费耕地644.56亩,共计4872.87万元。青苗补助费共计1520.28万元。李学文已经领取青苗补助费1520
4、.28万元。另李学文、潘海燕(李学文之妻)、李刚(李学文之子)、李娟(李学文之女)已领取安置费170,839.8元。标准文档实用文案2005年9月14日,二工村五队与李学文签订了《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协议》,约定除果林木的补偿费1520.28万元以外,水渠3500米,每米70元,共计24.50万元,合计1544.78万元,补偿给李学文。至此双方的承包合同终止。一审法院向档案馆调取的李学文承包土地的相关历史资料显示:李学文承包的该块土地并非荒地。并且,《“撤村建居”预征收新市区二工乡二工村五队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中也没有开荒损失这一项。二、当事人起诉与答辩
5、情况李学文起诉称1988年8月2日,其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戈壁荒地(属二工乡二工村五队集体未利用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为了能够耕种,用17年的时间把上述戈壁荒地改良为可种植农田。经初步核算,至今已开荒改良土地810亩,并将其种植成农业果园。2004年11月24日,村委会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2004)市“撤村建居”预征收新市区二工乡二工村五队集体土地补偿方案,将其中由李学文改良种植的644.56亩耕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协议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各项补偿款9406.06万元支付给了村委会。村委会依据该征地补偿方案终止了同李学文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但仅向
6、李学文支付了青苗补助费,对于李学文的开荒投入损失、安置补助费则不予支付。另,村委会前身为二工乡二工村五队,系村委会所属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生产队,撤村建居后以村委会所属部分集体资产改制为有限公司。村委会和看今朝公司的上述解约做法已严重违反了双方先前承包的约定及“谁投资、谁收益”的法律原则。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和看今朝公司赔偿开荒损失费7,038,576.10元(数额以实际评估价值为准);支付李学文安置补助费人民币48,728,700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村委会和看今朝公司负担。村委会答辩称:1.李学文要求村委会支付开荒投入损失7,038,57
7、61元后变更为16,242,868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依据。首先,根据双方1988年8月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第1条约定“必须是可种植地”合同第1.9条充分证实原告承包的是耕地。其次,1992年由于在这块土地范围内有部分土地被征用,渠道被毁,致使靠煤机厂和砖厂家属院(东面)标准文档实用文案240亩的耕地无法耕种,同时征用了李学文的40亩土地。1992年,二工乡政府号召政府工作人员、学校教师、学生和相关部门人员,在该范围内种树。1998年二工村五队要给其他村民调整该部分预留机动地,与李学文发生纠纷。经农经站依法仲裁,认定承包给李学文的是300亩土地
8、。且该土地是耕地并非荒地。再次,该地解放前由地主马新的父亲耕种,解放后该土地分给马太耕种。自解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