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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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鄞州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色调调节:字号:[大中小]发布日期:2009-03-18浏览次数:295信息来源:新城区拆迁办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不断改善农村村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区土地行政机关主管本区农村宅基地

2、的管理、监督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集镇、村庄规划。应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拆迁的村庄范围内和人口在300人以下的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内,除危房修造外,停止审批新建、扩建、重建住宅。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

3、地和其他非耕地,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村村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旧镇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根据农村村民在册家庭人员和使用土地情况,分三类:使用耕地的,3人以下户不超过90平方米;4-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6人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3人以下户不超过100平方米;4-5人户不超过120平方米;6人以上户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建房的最高不超过1

4、60平方米。除宅基地外的规划用地应当作为公共用地,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报批申请。经批准的公共用地,不得占作建房或作庭院等个人用地。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一)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合作社社员和户籍关系在我区十年以上的农村村民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已到晚婚年龄,且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可达到规定面积90%的;  (二)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原因需要搬迁和重建的;  (三)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四)国家干部、职工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且

5、从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五)经批准回乡落户的城镇干部、职工、军人无住房,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六)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烈士家属申请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的;  (七)夫妻离婚超过三年,且尚未与他人结婚的一方因住房困难或以无房户申请宅基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一)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已转干部军人);  (二)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本村,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

6、)原户口在本村,因为入学入托原因,户口迁至他处的申请宅基地村民的18周岁以下子女;  (五)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计入建房人口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常住户口在本村的村民,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  (二)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  (三)将宅基地出租、出卖、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四)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

7、的;  (五)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或其它福利分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六)夫妻离婚时一方或双方以放弃、赠与、转让等形式失去原宅基地且离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  (七)在房屋拆迁中已以货币安置或调产安置形式予以补偿安置或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农村村民,再申请宅基地的;  (八)农村村民之间调剂住房,接受调剂的农村村民必须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接受调剂者或未经批准调剂出部分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九)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尚未拆除,再申请宅基地的;  (十)户口迁入我区农村不足十年的村民;  (十一)其他不符

8、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讨论通过。  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村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农村村民,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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