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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5
《闵行区水务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闵行区水务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务局重大事项决策行为,保障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民主、合法,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相关规定,按照《闵行区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决策,是指水务局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水务工作中涉及闵行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局的重大事项决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监督等行为。第三条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
2、合法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重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四条区水务局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落实重大决策事项的组织安排、审查上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等工作。局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实施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行政监察。9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各基层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相关工作。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项决策范围,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水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二)编制局财务预、决算,以及办公经费、特殊业务费单笔1万元以上的支
3、出;(三)确定水务工程投资项目计划;(四)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或者局机关年度内总价值(账面原值)在20万元以上、事业单位年度内总价值(账面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五)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的行政罚款决定;(六)制定水务工作发展过程中职能转变、经济转型发展、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措施,以及制订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等;(七)以水务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全局性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度和重要文件以及以水务局名义签订的重大行政、民事合同;(八)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区政
4、府常务会议或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水务决策;(九)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9第六条水务局人事任免及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章决策程序第七条局长可以直接决定启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分管副局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各基层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局办公室在对
5、请示件的审核过程中发现,认为需要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并报请局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第八条决定启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应当确定具体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承担重大事项决策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承办部门应当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了解决策涉及事项的实际情况,形成决策草案。第九条9承办部门在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义调查、公开征求社
6、会公众意见等多种方式。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第十条重大事项决策事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管副局长应组织承办部门举行听证会:(一)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举行听证会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三)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听证会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听证报告。第十一条重大事项决策草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直接涉及本行政区域广大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分管副局长应组织承办部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承办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官方网站以及
7、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见的公告和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5日;特殊情况的,不少于7日。9承办部门可以在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以及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协商会等形式,直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重大事项决策需要考虑社会认同度或者承受度的,承办部门可以委托专门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专门调查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第十二条重大事项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分管副局长应组织承办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及代表性;所委托的
8、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采用书面论证或专家论证会等形式。专家应当提交书面意见,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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