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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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人社规〔2018〕1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水利厅、省地矿局、省国资委: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

2、知》(黑办发〔2017〕5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1—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并切实做好宣传工作。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9月19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8年9月20日印发共印200份—2—黑龙江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3、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和《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5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

4、,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3—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3.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能力。4.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

5、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二、主要内容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的职称制度。(一)健全制度体系1.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设置正高级职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

6、、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2.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4—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二)完善评价标准1.充分体现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

7、业,实行师德“一票否决权”。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论文不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将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作为评价条件。不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作统一要求,确实需要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2.实行统一评审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8、保障厅负责制定《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附后),各地人社部门、各技师学院要按照《黑龙江省技工教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开展大中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自评直聘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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