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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几个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点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授权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2004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基础:《
2、宪法》第89条第1项、第90条第2款、第107条、第108条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各级政府及部门可以发布决定、命令、措施、指示。《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不受理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第32条规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本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以及第13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法》在表述这类规范性文件时用了“行政规定”。规范性文件的特点:第一,行政性。包括制定机关
3、的行政性和公文的行政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的种类分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种。行政公文从发文对象来分:一是单纯向权力机关行文的,如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议案;二是直接向社会发布的,如通告、公告;三是向行政机关行文的,如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四是既向行政机关行文,也同时向社会公布的,如命令、决定、通知。规范性文件应当属于后三种,更多的应当属于第二种和第四种。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行政机关外的
4、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委托组织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第二,外部性。在讲规范性文件外部性特征时,要特别强调并不是指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的外部性,而是指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的外部性。因为,规范性文件在内容上属于管理范畴,是一种管理规范,是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既包括对外部发布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外部管理规范,也包括对行政机关内部发布的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但对外部发生影响的指示、规定、批复、意见和函等内部管理规范。涉及行政机关运转、后勤保障、人员福利、人事管理、工作部署、工作计划方案、内部请示报告等内容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第三,规范性。一方面是指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不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物,
5、对本行政管理区域所有的人和事都具有约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是指文件不是一次性适用,而是可以反复适用,不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的具体处理,而是对未来行为的约束。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具体决策)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二、规范性文件的功能和作用第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有关法律制度。1.实现上位法授权。2.实现上位法立法目的。3.细化上位法有关程序。4.解释、适用上位法。第二,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行政管理效率,弥补法律不足,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第三,规范行政行为,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见补充材料自由裁量权。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了违反本条规定的“
6、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即可以在拘留、罚款、警告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也可以就拘留或罚款选择天数或数额。)第四,推进政务公开,促进民主科学决策,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三、规范性文件的性质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立法,也不是法的表现形式,但是具有法律规范的属性。第一,在法理上,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性,对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具有强制力。第二,在内容上,规范性文件规范的是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力。第三,在执行力上,规范性文件是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依据,对行政机关具有
7、确定力。第四,在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被行政裁判所引用,承认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第五,在行政复议中,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成为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第六,在功能上,起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法律制度,履行法定职责,弥补法律不足,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作用。四、规范性文件的现状和问题规范性文件的现状:一是,制定机关众多;二是,数量巨大;三是,种类繁多、内容庞杂。现状特点:贯彻实施上位法律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占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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