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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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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为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局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一、除法律法规授权给相关事业单位的执法权限,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外,其他执法活动一律以市农林(机)局名义进行。二、授权执法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的执法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1、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2、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应如实填写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处(站)负责人把关,签发案件处理意见书
2、;对案情重大情节复杂的应报分管局领导。3、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单位印章。4、授权执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承担执法责任。三、所有以市农林(机)局名义开展的执法活动,按以下程序办理:1、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2、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中应如实填写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把关。3、将案件处理意见书连同案件的全部材料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后,由局长审定,签发案件处理意见书。354、案件承办人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登记编号,并加盖市农林(机)局印章。5、执法责任按《常州市农林(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划分。四、所有执法活动一律使用局统一的执法文书格式(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行政执法规范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林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第四章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第五章农林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第六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行政执法文书制度第八章行政执法检查第九章行政执法群众举报监督第十章规范性文件制定
4、、备案制度第十一章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第十二章行政执法投诉第十三章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第十四章农林行政执法考核奖惩35第十五章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常州市农林局是本市农林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全市农林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条常州市农林局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农林行政执法工作。第二章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四
5、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农林行政执法证》,在授权范围内查处各类违反农林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国家正式职工。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第五条对被委托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加强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贯彻实施。第六条我局组织农林行政执法人员或骨干脱产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年累计不少于48学时。第七条培训内容应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安排,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等方法。第八
6、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和培训内容由我局根据上级要求制定。第九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应加强自学和自身素质的培养,按规定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在行政执法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35第十条我局将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和支持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在业余时间参加与本岗位相关专业的自学考试。第十一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培训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培训有计划、有针对性,并要确定好培训内容、对象、时间和师资等;(二)培训必须与执法工作相结合,形式多样,要求能掌握并准确运用基本知识;(三)要有培训记录并存档,第十二条对每次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要
7、进行考试、考核,并将学员成绩集中登记、存档。第十三条我局将采取以下形式对农林行政执法人员日常培训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抽查:(一)制定学习计划,教材、培训内容记录和考试、考核成绩记录;(二)随机抽取部分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三)现场考核,即考核农林执法人员处理具体案件时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性及熟练程度。第三章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第十四条执法证件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证明农业执法人员身份和执法范围的有效证件。第十五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国家农林部统一印制,江苏省农林厅核发的《农林行政执法证》执行农业行政执法公务。第十六条《农林
8、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注册手续,由市农林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统一办埋。第十七条35《农林行政执法证》如有遗失,应及时逐级向市农林局政策法规工作机构报告,经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并予以注销后,再申请补发。第十八条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或不再承担农林行政执法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证件,由市农林局政策法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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