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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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问:文件的出台背景是什么?答:2015年3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对于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2016年3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人社厅发〔2016〕38号),就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等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问题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在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时,原则上参考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原有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本省(区、市)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为了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5〕28号和人社厅发〔2016〕38—1—号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3、以下简称《通知》)。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什么?答:《通知》就一次性退休补贴的发放范围、计发办法和标准、审核程序、资金渠道、实施时间、政策衔接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问:发放范围包括哪些人?答: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的有关规定,《通知》明确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的范围是:2014年9月30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工作人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退休时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可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其他符合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适时逐步转为发放一次

4、性退休补贴。问:计发标准如何确定?答:根据人社厅发〔2016〕38号文件关于“各地在确定改革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的标准时,原则上参考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原有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本省(区、市)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一次性退休补贴计算标准为:—2—一次性退休补贴=工作人员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技术等级)、级别(薪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240。问:加发比例上限如何确定?答:根据原

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有关规定对一次性退休补贴计算比例确定上限标准。《通知》明确规定:在确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时,同时符合多个相同类别荣誉的,按其中提高基本退休费最高计发比例计算;同时符合多个不同类别荣誉的,所提高计发比例可以累加。按上述办法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与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案例:某工作人员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2次,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时工龄36年。根据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有关规定,该同志可以增加的基本退休费比例如下:项目工龄36年省级劳模2次独生子女光荣证基本退休费90%10%5%计

6、发比例该同志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90%+10%+5%=105%>基本退休费限高比例100%,因此,该同志一次性退休补贴计发比例只能按5%计发。问:审核程序怎么确定?答:根据干部管理的权限和职责,《通知》规定:一次性退休—3—补贴由对退休人员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或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问: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及资金渠道怎么解决?答:《通知》明确规定:一次性退休补贴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发放,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问:《通知》从何时开始实施?答: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衔接,避免政策空档期,《通知》实施时间为2014年

7、10月1日。问:政策怎么衔接?答: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通知》实际执行期间,符合《通知》规定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退休人员,不再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改革前获得相关荣誉改革后退休人员加发退休费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1号)相关规定,原已领取的相关待遇应予扣除,由单位与退休人员清退结算。已按《通知》规定享受加发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项目,不得再按原有退休制度规定提高计发比例增发退休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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