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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目前医疗纠纷现状几点思索【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1672-3783(2012)12-0487-03医事法律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这些误区并非完全是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为了维护医疗单位的不正当的部门利益。部分卫生界人士坚持医患关系不属于民法调整,主要是因为民法关于侵权的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远远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如果按照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医院须赔偿患者及其家属的所有直接、间接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费,赔偿数额动辄上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医患关系若不归属民事法律关系,则医疗纠纷自然就可免受民法调整,医疗部门就可以大大降低开支了。
2、由于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上的缺陷,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仍然是由医院的医生组成,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使他们在进行技术鉴定时产生偏袒心理,相当一部分原本属于医疗事故甚至是一级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被鉴定为低等级地事故或医疗意外,如果确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中的唯一证据性,则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就不构成医疗侵权,从而使得患者及其家属在随后的索赔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医疗部门同样可以降低赔偿的数额了。以上两种错误观点,从短期上看,医院似乎可以降低赔付数额,而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医疗服务的改善和提高上,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1•不利于规范医院的服务。虽
3、然我国对于医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特别是在近年在全国各地开展患者选医生的活动,旨在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但是这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医院存在的医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低下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只有理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提高患者在医疗服务中的自主权,健全医疗侵权的赔偿制度,真正做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使那些不负责任的医院和医务人员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否则,对于医疗侵权行为没有有效的制裁机制,难以彻底改变目前医疗部门的服务问题。2.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和医院的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由于医疗技术事故鉴定程序上的暗箱操作,很多患者在出现医疗纠纷后不申请或
4、不愿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处理此类诉讼颇感困难,直接去政府上访更是增添了不稳定因素,由于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很强,法官或政府部门人员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难以做出判断,一些法院不得不求助于司法鉴定。一些患者由于对医疗技术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不信任和对法院诉讼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恐惧,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出现医疗纠纷后,患者家属就纠集一批亲戚、朋友到医院大闹,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人身攻击,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直到医院拿出钱来才作罢,有些医院每年用于私了的钱已经远远大于正常医疗赔偿的数目。众所周知,医疗行为是一项高风险性的工
5、作,由于医学上仍有很多未知领域,以及患者本身存在相当大的个体差异性,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而是由于无法预料和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完全属于医疗意外的范围,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目前医疗赔偿的现有体制下,患者家属出现医疗纠纷不再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处理,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不是由于自身的医疗侵权,而是由患者家属人数的多少和吵闹的程度所决定,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医疗纠纷处理的悲哀,也是与那些维护医院的部门利益的人的初衷相背离的。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向西方国家那样,动辄赔偿数十万元,过高的赔偿数额无疑将制约我国医疗事业的
6、发展,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但是像目前各地所规定的那样,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过低,根本不足以弥补患者及其家属的实际损失,在法律上是显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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