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财政税收论文范文-简谈论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word版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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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财政税收论文范文:简谈论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word版下载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论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增值税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本;“收取手续费方式下销售代销货物”,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入账,不确认销售产品收入。其他情况视作销售业务,企业会计核算时视为正常的销售业务,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成本。参考文献[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3):223-234.摘要: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涉及面较窄,只有八种视同销售业务,其本身并不复杂,但会计实务界对此理由的处理却

2、岀现四种制度并存的局面。为此,在现行制度下,对于该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进行列示。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处理1672-3198(2012)08-0170-021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解读1.1对视同销售业务含义的理解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目前尚未有一个明确的解释。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而不是会计概念。会计中,没有视同销售的理由,只有确认收入的理由。本文认为,视同销售就其业务本身不是销售,但纳税时应视同正常销售业务计算销售税额并缴纳增值税。1.2税法的相关规定及解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应视同销

3、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在涉税会计处理上分为两种方式,即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根据上述规定,将货物交付别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以及移送统一核算的其他机构销售,都应视同销售,即应计算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对此,可以理解为,产品完工后增值额已经产生,计算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一方面可以避开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另一方面可以防止税款流失。(2)根据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所谓“非增值税应税

4、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应注意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而不包括动产在建工程。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那么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税额中抵扣,即应把进项税额转出。对此,可以理解为流转过程已经结束;如果购进货物用于动产在建工程,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税法的精神实质,仍应视同销售,计算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对此,可以理解为流转过程还要继续,税款抵扣链条不能中断。(3)根据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以及用于投资。所谓“将自产、委托加工

5、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在涉税会计处理上分为将货物用于同一制约下企业合并的投资和用于除同一制约下企业合并以外方式的投资。对于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增值税是流转税,只要商品发生了流转就应计算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该类业务发半时,产品已从企业流转到第三人手中(包括股东、投资者、被投资者、受赠人),加之产品完工后增值额已经产生。为此应计算产品销售税并缴纳增值税,保证税款抵扣链条的完整,防止税款流失。2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的涉税会计处理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业务相关的涉税会计处理涉及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是计税依据的确定;二是涉税会计处理。对于第一个理由前文已阐述;对于第二个理由,根据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视

6、同销售业务应通过“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科目核算。在先行企业会计制度下,对于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主要有三种情况。2.1会计核算时应视同销售,但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1)“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涉税会计处理。发生该业务时应根据业务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其涉税会计处理如下:发出商品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工程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实际成本)、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计税价格X税率);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当转出,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7、)。(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用于同一制约下的企业合并、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涉税会计处理。该业务的处理分两种情况:一是将货物用于同一制约下的企业合并的,不以公允价值计量,不确认损益。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库存商品(成本)、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二是将货物用于除同一制约下企业合并以外方式的投资,其处理将在下文予以阐述。(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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