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苏高考地理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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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各行业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沪府发[1999]7号)重新修正并发布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细则。  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也适用本细

2、则。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城镇企业。  第三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凡属本细则适用范围的单位,均应当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

3、建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建立新单位的批文,以及法人代码证书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应证明材料到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单位(包括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职职工(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每月按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

4、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缴费手续由社区就业服务载体代办。  企业下岗职工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后,中心应当每月按其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使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和个人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不建个人帐户。  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次月起,可以缓缴失业保险费;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第一清偿程序。破产企业自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终结

5、裁定的次月起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费或事业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失业补助金;  (五)就业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促进就业费用。  第八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

6、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五)按照本细则规定办妥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九条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后,应出具《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以下简称退工单),并告知被退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之日起

7、15日内携带被退职工档案、退工单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情况证明等材料,按本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第十条被单位退工的人员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工作关系3周后,携带退工单、身份证、户口簿、1寸报名照片2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领取“劳动手册”后,凭“劳动手册”和身份证到所在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歇业后,业主在

8、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工商税务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有效证明材料。  1992年11月1日以后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判刑,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并报入本市城镇户口、档案退到地区后,按上述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失业保险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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