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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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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占善刚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证明妨害 诚信原则 可归责性 证明责任转换 证据评价 内容提要:证明妨害乃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妨害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之证明使其对要证事实之证明陷于不能,该妨害证明之人将被课以一定的不利益之法理。在制度层面上,证明妨害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所明定,在其适用要件及法律效果上,学说、判例往往持不同见解,而这又缘于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的不同认识。本文以德国法为中
2、心,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作了全方位的考察,并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如何增设证明妨害制度提出了建议。 一、引 论... 在民事诉讼中,依辩论主义之要求,当事人对于其应负证明责任的法律要件事实须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据以为证明。言词辩论结束后,若要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之状态,基于“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之规制”,受诉法院只能依证明责任分配规范对其之存否作出认定,其结果,负举证责任之当事人于该要证事实之真伪不明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不过,若要证事实之真伪不明乃是由于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某种方
3、式对举证人所欲利用的证据方法施加不当的影响并使得举证人举证不能而造成的,此种证明上的不利的后果自不能仍完全由负证明责任之一方当事人承担,而须在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与妨害证据方法利用的对方当事人之间进行适当的调整,藉以谋求当事人对诉讼资料的平等利用。经由证明妨害之适用即能实现此种证明上的利益或不利益的调整。所谓证明妨害乃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妨害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之证明使得其对要证事实之证明陷于不能,该妨害证明之人将被课以一定的不利益之法理。在实定法层面,证明妨害乃为大陆
4、法系各国或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所承认。譬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4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意图妨害对方当事人使用证书而毁损证书或致使证书不堪使用时,对方当事人关于证书的性质和内容的主张,视为已得到证明。2001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时,于第371条新增第2款、第3款,其中第3款规定,当事人妨害于其属于可期待的勘验时,对方当事人关于勘验标的物之性质的主张视为已得到主张。又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妨害对方当事人的使用为目的。灭失负有提出义务的文书,或致其不能使用时,法院可以认对方当事人关
5、于文书记载之主张为真实。同条第3款规定,在第2款所规定的场合,对方当事人就文书之记载为具体的主张以及由该文书所应证明的事实经由其他证据证明显著困难时,法院可以认对方当事人关于该事实的主张为真实。同法第232条规定,第224条所定关于文书证据证明妨害之效果准用勘验标的物之提出。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第362条规定,当事人因妨碍他造使用,故意将文书隐匿、毁坏或致不堪使用者,法院得认他造关于该文书之主张为正当。同“法”第367条规定,第362条关于书证证明妨害之规定,于勘验准用之。从德国、
6、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明妨害的规定来看,证明妨害仅以书证为其适用范围(勘验准用之),民事诉讼立法并未就不负证明责任之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对方当事人之举证活动之证明妨害设通则性规定。不过,德国、日本的审判实务以及学说关于证明妨害之解释均有扩大证明妨害适用范围之倾向。更有进者,我国台湾地区于2000年3月修正其“民事诉讼法”时,删除同“法”第362条之规定,增订第282条之一,对证明妨害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其内容是,当事人因妨碍他造使用,故意将证据灭失、隐匿或致碍难使用者,法院得
7、审酌情形认他造关于该证据之主张或依该证据应证之事实为真实。 与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立法就证明妨害设有个别性规定或一般通则性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仅将不负证明责任之当事人妨碍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活动纳入妨害民事诉讼之范畴进行规范,并未确立真正意义上的证明妨害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办法阻止证人作证的……;”依该项条文之文义可知
8、,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不负证明责任之当事人妨害对方当事人之举证活动仅将遭受罚款、拘留等公法上的制裁,并不会被课以证明上的不利益。此种制度安排显然不符合诉讼法理,盖不负证明责任之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止证人作证目的在于使举证人之证据提出陷于不能之状态而从中谋取事实认定上的不正当利益,只有经由证明妨害之适用,法院始能达到调整证明利益之归属之目的,从而有效地抑制妨碍证明行为的发生。因此,将来《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实宜增设证明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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