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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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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第一讲一、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是什么?(2)二、物权法有什么用?(1)(一)定分止争。(二)物尽其用。三、物权法是怎么来的?(教材第1、2章)(一)罗马法。“物的诉讼”和“人的诉讼”。(二)1804,法国民法典。人篇、物、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1900,德国民法典。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四)日本民法典,第一部东方的民法典。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1907,瑞士民法典:一个人制定的民法典。(六)中国:1911,大清民律草案将物权法放在第三编1929,中华民国民法典。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1986,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5,担保法。保证和定金列入担保法
2、,所以不是现在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部分2007,物权法。从此中国有了自己的物权法、有了自己的物权制度和体系四、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争议和妥协(3、五、十三)二、物权概述一、物权是什么?(2)(一)物权是对“特定的物”的权利。(客体)1、什么是物?(1)是一定的物质存在(2)存在于人身之外(3)可为人力所支配(4)能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5)独立为一物;物与物的组成部分的区别。2、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这是物权法上关于物的最重要分类。(2)标准: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以外的就是动产。意义: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2)主物与从物A.标准:先确定从物,其他为主物。何为从物:单
3、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B.意义:主物处分及于从物。 (二)物权是支配的权利。(内容)(三)物权是排他的权利。(义务主体)注意:物权行使的限制(7)17补充:由于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引申出物权的另外两个效力(教材第5章)1.追及效力(相对性):与善意取得的关系2、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债权的平等性二、物权跟债权有哪些区别与联系?(一)债权是什么?(二)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区别:1、主体:特定人之间——物权是一个特定人与其他一切不特定人2、内容:请求——而物权的内容是支配3、客体:行为——而物权的客体物(三)物权和债权之间的联系都是财产权,物权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又是债权履行的结
4、果。三、物权与知识产权(一)客体不同:有体物;智力成果(二)时空效力:无地域性;地域性四、物权有哪些类型?(一)物权法定原则:(5)类型法定和内容法定。自物权: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他物权地役权抵押权担保物权质押权留置权占有(并非权利,而是一种状态)特别法上的物权:如采矿权,渔业权……注意对比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四、法律怎么来保护人们的物权?(一)物权请求权1、返还原物(34)2、排除妨害(35)3、恢复原状(36)(二)债权请求权1、损害赔偿(37)(三)请求权聚合(38)1、本法内部;2、各部门法;注意对比请求权竞合(责任竞合)17物权法第二讲物权
5、是怎么变动的?一、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一、法律行为:如合同——需要公示二、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不需要公示(一)事件与事实行为:继承与受遗赠(29),建造与拆除(30),先占,善意取得(二)公法行为:法律文书与征收决定(28),(三)法律明文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9.2)二、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一、物权公示原则(6)(一)债权:对人权——义务人特定——不需公示(二)物权:对世权——义务人不特定——需公示(三)公示的方法:(1)不动产:登记与变更登记(9)(2)动产:占有与转移占有(交付)(23)二、公示的三种效果——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外国理论)(P
6、80-P85)例子:甲(出卖人)——乙(买受人)——丙(第三人)(一)物权形式主义:(德国、台湾)合同(债权行为)——公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1、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的原因2、物权行为是设立物权的意思表示与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独立于债权行为的另一个法律行,它是产生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独立性)3、物权行为一旦生效,就算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效力。(物权行为无因性)(对比票据行为无因性)(二)债权形式主义:(奥地利、瑞士)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合同是公示的原因2、公示不是一个法律行为,而是与合同一起构成物权变动的条件3、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物权不变动17(三)意思主义:(法国、日
7、本)合同——物权变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公示——对抗善意第三人1、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唯一原因2、但是不经公示,该变动的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为什么我们国家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以所有权转移为例)(P76)(一)原因:过分损害出卖人的利益。(二)分析:如果在标的物交付(或变更登记)后,发现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出卖人仅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意味着出卖人由所有权人一下子沦为债权人。沦为债权人(三)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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