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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04
《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加专升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江财经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为了坚持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客观、公正地做好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工作细则。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身体健康。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本科结业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有20个(专升本10个)学分(含)以上是经重修(含补考)获得者。三、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因第二条第2、3款不能取得学位,在校学习期间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仍可授予学士学位1.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奖励(包括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省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三等奖以上,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冠、亚军或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冠、亚军主力队员等)者;2.在《浙江财经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国家二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独立发表论文1篇,字数不少于4000字,
3、署名浙江财经学院,文章的选题与内容必须与作者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由相关二级学院认定)者;3.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两件(含)以上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有两件(含)以上参展作品者;4.前七个学期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者;5.通过国家有关部委组织的全国统一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者(由相关二级学院和教务处认定);6.非英语专业(国际贸易专业除外)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以上;艺术设计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达规定分数线以上者;(具体分数线由学校根据全国考试情况确定)7.参加托福考试成绩达550分(含)以上或学术雅思考试成绩达6分(含)以上者;8.考上研究生
4、者;9.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者;10.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能授予学位者。四.符合下列条件的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对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含补考)学分未达到20学分(专升本10学分)的结业生,在学习年限内(学习年限本科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基本学制加2年,专升本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基本学制加1年)换发毕业证书并符合上述第三条所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五、授予学士学位的机构和程序1.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分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逐个审核本
5、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本二级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制订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按照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对各二级学院提出的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应届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其职责,在每年六月上旬将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以及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4.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毕业生,需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员审核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5.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专业的毕业生,凡主修专业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需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双学位授予申请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第二专业所在学院提供成绩证明,教务处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以授予双学士学位。6.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毕业生,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递交《浙江财经学院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后学士学位申请表》,经原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校学
7、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手续。7.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撤销已授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8.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六、附则1.本工作细则从2008届开始执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2008届前的学生仍按原相关文件执行。2.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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