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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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偿献血基本常识   公民献血应遵守哪些规定  (1)要如实填写献血登记表,不谎报、不隐瞒继往病史。  (2)一次献血一般为200毫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3)献血查体合格后,要按规定时间参加献血,以免影响医院用血计划。  献血者体检标准  (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8~12千帕(90~140/60~90毫米汞柱),脉压差>=4千帕(>=30毫米汞柱)。  (4)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2、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献血者体检及化验有效期为2周。  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Rho(D)血型,在有条件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做测定。  (2)血比重筛选:硫酸铜法,男≥1.052,女≥1.050。或者用比重法。  (3)丙氨酸氨基转

3、移酶(ALT):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氏法,<25单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6)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酶标法,阴性。  (7)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复检上述1、3:4、5、6、7项。  (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化验报告为准)。  (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疾原虫。  哪些人不能献血   (1)性病、麻风病和艾滋

4、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寻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寻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

5、、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

6、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肤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哪些人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

7、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免疫者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

8、射4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胖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献血时的程序  (1)按规定要求进行登记,填写体检表。  (2)量体重、测血压,并由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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