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外出经营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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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外出经营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林建华日期:2012-6-29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外出经营日趋普遍,那么,纳税人外出经营时应办理哪些手续、税款如何申报缴纳?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中遇到的几个问题,总结分析如下:一、外出经营前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因此,纳税人外出经营前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自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过期作废,需重新申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

3、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因此,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地开始前,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自签

4、发之日起30日内有效,未在签发后30日内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需要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三、纳税人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未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定并征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中华人民共

5、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纳税人已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未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由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定并征

6、收税款。四、外出经营时,经营期限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因此,纳税人外出经营时,经营期限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需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五、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时,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属该地的非固定经营户,应向经营地申报纳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

7、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因此,纳税人应在累计经营期满180天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时,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后,该纳税人属于该地的非固定经营户,

8、增值税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六、经营地已申报纳税的,机构所机地汇总申报时,可将经营地已申报缴纳的税款扣除《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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