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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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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巢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评定,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方可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服务。
2、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做到既满足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又便于监督管理;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定点资格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和政府规划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受总量控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数、定点医疗机构数量的动态变化和城市发展状况,确定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域、类型、数量和受理申报时间,并定期发布通知。第四条 依法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医疗
3、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第五条 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本市开诊1年以上,上年度未因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卫生、药监和物价等行政部门处理。(二)申请单纯门诊定点资格的,上年度门诊服务数量达到日均30人次以上;申请住院定点资格的,上年度收治住院病人总数量,二级、一级医疗机构分别达到400人次和200人次以上。(三)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人员配置
4、及技术水平、备药数量及质量、仪器设备及服务设施等条件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四)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1、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场地使用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住院床位数及人员配备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要求。2、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五)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在职执业医师有3名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应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六)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已按
5、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七)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熟悉基本医疗的规定与基本操作。(八)在同一区域出现多家医疗机构具备以上条件时,则比较以下优势条件,所占条款数多者优先确定:1、医疗收费价格、门诊人次平均费用、住院人次平均费用低者优先;2、近1年日均门诊人次数、月均住院人次数多者优先;3、在册中、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数量多者优先;4、医疗仪器设备数量多、档次高、总价值大者优先;5、医疗场地面积大、环境美观、舒适者优先。6、对业务领导及医务、财
6、务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考核得分高者优先。第六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二)《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执业医师登记表》(附excel电子表格)。(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诊疗科目核定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执业医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的等证明材料。(四)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需提供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以上材料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一级医疗机构处理。(五)上年度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情况和医疗机构运营情况。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的组织情况、医疗业务收入、门诊人次、住院人次、次均门诊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等。(六)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七)本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加盖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公章)。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评审工作
8、每年进行一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进行认定。第八条 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被确认定点资格后40个工作日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共同完成相关人员培训,协商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接入等工作。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文本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拟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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