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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  (二)制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制定城乡建设、征收征用、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交通管理、教育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五)安排重大财政资金支出;  (六)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8-应急预案;  (七)确定和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八)应当由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

3、决策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知情查阅。第二章 决策的提出第五条  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建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解决问题的措施、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可行性分析、预期目标等。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区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分管副区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区长确定;  (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直属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

4、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区-8-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承办单位。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建立和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测等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第九条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进行

5、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第十条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第四章 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取听证、座谈、咨询、评估、论证、调查、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的意见,并应听取决策事项实施、监督单位的意见。 第十三条

6、 -8-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征询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决策方案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第五章 听证制度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

7、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公民切身利益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三)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  组织听证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代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8-,决策承办单位应吸纳合

8、理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告知意见采纳情况。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第六章 审查制度  第二十条提交区政府决定的重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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