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优文】中港合资开办大型国际教育项目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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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版】中港合资开办大型国际教育项目协议书【A+版】中港合资开办大型国际教育项目协议书甲方:PP市PP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乙方:国际PP教育有限公司丙方:香港PPPP教育有限公司鉴于:1、甲方为筹办PP市PP区的PP国际学校(以下简称为“PP国际学校”),已经投入资金万元。2、甲乙双方于20PP年月日共同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成立PP市PP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PP公司”),并以该司作为发起人,投资、管理、营运上述“PP国际学校”。3、甲乙双方拟增加“PP公司”注册资本。4、甲方拟将其持有的“PP公司”股份全部转给丙方,乙方予以认可。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达成协议如下

2、:第一章协议各方第一条协议各方为:1、PP市PP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在中国PP市市登记注册。营业执照号:PPPPPPPPPP法定地址:PP市PP区2、国际PP教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注册编号:PPPPP五优版实用精品文档【A+版】中港合资开办大型国际教育项目协议书法定地址:香港兰桂坊PPP3、香港PPPP教育有限公司注册编号:法定地址:第二章增资前“PP公司”基本情况第二条增资前“PP公司”全称:PP市PP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三条“PP公司”的法定地址:PP市PP区南村镇观景路214号第四条“PP公司”法定代表人:P

3、PP。第五条增资前“PP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1PP公司的投资总额为:PP万元人民币。2PP公司的注册资本:PP万元人民币。3甲方出资伍拾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4乙方出资相当于伍拾万元人民币的外汇,占注册资本的50%。第六条PP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教育投资咨询。第三章注册资本的增加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PP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壹佰万元增加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第八条甲乙双方增加的出资及增资后的股权比例。1甲方增加出资贰佰伍拾万元人民币,共计出资叁佰伍拾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70%。2乙方增加出资壹佰万元人民币,共计出资壹佰伍拾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0%。第

4、九条甲乙双方应当于20PP年月五优版实用精品文档【A+版】中港合资开办大型国际教育项目协议书日前各自完成上述注册资本增加的出资义务,缴交全部的出资。否则,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当按照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缴清为止。第十条上述注册资本增加的出资完成后天内,甲乙双方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章股权转让第十一条上述注册资本增加的出资完成后天内,甲方以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PP公司”70%股份全部转给丙方,乙方予以认可。第十二条股权转让后,“PP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1乙方出资PP拾万元,占增资后

5、注册资本的30%。2丙方出资PP拾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70%。第五章公司章程第十三条PP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乙方委派三名,丙方委派七名。第十五条董事长、董事任期四年。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由丙方委派,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合资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讨论决定合资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

6、并;  6.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五优版实用精品文档【A+版】中港合资开办大型国际教育项目协议书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7.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8.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所有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对下列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或者转让;  3.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和期满的清算工作;  4.合资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分立。  对其他事宜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包括:_______________

7、___(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第十八条 董事长是外资公司的法定代表,由丙方委派。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开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主持和履行。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开会前15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地点。  第二十二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有效法定代表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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