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制度反思和出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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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二、劳动教养制度的反思回顾劳动教养制度发展50年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这项制度在保卫国家政权、维护社会治安、减少和预防犯罪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下,其缺陷和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明显不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一)劳动教养立法现状的缺陷从现代法治的要求来看,劳动教养制度远远滞后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总体进程。作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等相关规定相抵触,失去其存在的法律基础。1、与‘立法法'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相违背.2003年颁布执行的‘

2、立法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做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尽管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获得了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批准,但其从制定机关、公布的机关等方面看,这两个决定

3、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应是行政法规。1982年<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由公安部制定国务院转发的行政规章。按照法的效力层次原理,在‘立法法》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以后,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显然已经滞后于‘立法法》的要求,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得到质疑。2、与‘行政处罚法'关于人身自由处罚设置的规定不符.1996年颁布执行的‘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8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同时该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没有

4、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是劳动教养却长达l一3年,将其作为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3、与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相违背国际人权公约是由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性人权公约,包括‘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字国.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决定批准我国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批准也将提上议事日程。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国内法将引入

5、上述两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要对与其相抵触的国内法规进行废除或修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根据公约的要求,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都应当通过正当司法程序由法院做出判决,而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既没有法律依据又不经司法程序就可以限制或剥夺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人身自由长达3年甚至4年,显然违背

6、公约精神。中国政府一再承诺信守已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责任和义务.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认真加以解决,无疑是为西方国家攻击我国政府违背国际公约和侵犯人权提供了借口。(二)劳动教养镧度本身存在的问置劳动教养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性质不确定,审批程序缺乏必要监督制约机制,适用范围不明确,法山东大学碗士学位论文既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介于两者之间对具有某种恶习或屡教不改的违法及轻微犯罪人员采取的一种教育改造措施。其主要特征是行政性、强制性、教育改造性。对劳动教养的性质的

7、界定首先要弄清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指旄的不同。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①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预防或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扩大,维护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依法采取的强行限制行政相对入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流通的各种方法。两者不同在于前者具有制裁性,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是法律上的最终制裁,而后者则不具有制裁性,

8、行政相对人是否违法并不确定,是临时性措施而非最终制裁。笔者认为,劳动教养不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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