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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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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农村土地承包、山林权属纠纷增多的原因及对策沈洪涛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山林权属纠纷的案件日渐增多。我市是农业山区市,土地承包、山林权属涉及到千家万户,处理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它也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改革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及时、正确地处理此类案件,对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林业资源等纠纷案件的特点 2006年1至5月份,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山林土地权属纠纷、
2、林业资源等民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共30宗。这类纠纷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涉及人数众多。以往的案件多为农民相互之间的诉讼或单个公民提起的诉讼。但近年来,更多地出现了群众多人集体起诉的案件。如春城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700多名村民与村委会、第三人钟某土地承包纠纷案等,原告一方都是人数众多。 二是涉及大面积土地问题的案件增多。在过去诉讼中,因大面积土地问题而引发纠纷的案件较少。从今年受理的案件来看,行政诉讼中主要表现在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等案件,涉及土地面积上几十亩甚至上百亩。 三是村委会作被告的较多,占总案件
3、数的一半。村委会是农村的基层管理组织,是执行土地政策的实际操作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是矛盾突出,易引发矛盾激化。起诉的案件大多是双方意见分歧大,多年来无法解决的,当事人之间矛盾较深,容易激化。有近十宗案件是我院受理后,经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才使得矛盾暂时平息。 二、造成纠纷的原因 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山林权属等纠纷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是极个别农村经济组织村委会组成人员换届选举后,新任班子利用职权,随意解除前任班子签订的承包合同
4、,或以新合同挤兑旧合同;有的是村委会在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召开村民大会进行民主议定的原则,暗箱操作,以村干部会议的方式确定土地承包,造成合同无效引发纠纷;有的村里对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名,四至界限,亩数面积等记载不详等。 二是有关部门对签订农村承包合同的指导和管理不够规范,造成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存在着一定的失误。一部分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生硬,出现纠纷后,不认真作思想工作,起不到调解和指导作用。 三是发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缺乏前瞻性,签订合同的期限较长,承包费较低,随着农民人均收入的增加
5、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中央出台取消农业税的政策后,有的发包方就以承包费不合理,显失公平为由,单方终止合同或提高承包费,导致纠纷产生。 四是有关部门在处理权属纠纷时,没有尊重历史,没有客观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就草率地作出认定,致使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造成双方矛盾加剧。 三、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山林权属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是提前介入,加强疏导指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
6、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农村群众因土地承包等产生纠纷后,我们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积极加强引导,指引当事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问题。 二是各镇、村干部要认真学习有关土地承包、山林权属等的法律、政策,乡镇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行为。 三是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在农村群众中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村委调整土地,延长土地承包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现纠纷后,
7、相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升级激化。 四是建立健全基层处理纠纷的组织。特别是要恢复原来市(县)一级的土地山林纠纷调处部门;镇一级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行使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监督双方依法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合同纠纷。 (作者是人民法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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