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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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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导论1、国际法的概念: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特征:1、主体——主要为国家。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2、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古代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标志)现代国际法——20世纪初经过二战至今3、欧洲国际法开始的标志是结束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4、现代国际法发展的几个方面理解a、禁止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成为基本原则。b、和平
2、解决国际争端成为基本原则。c、国际法基本主体明显增加,适用范围显著扩大。d、国际组织。e、新的分支部门一个接一个出现。f、各国合作的领域日益扩展。5、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际法主体为,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由居民、领土、政权、主权构成(二)争取解放(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三)国际组织6、国际法渊源: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其表现的形式。7、国际法渊源有哪些:(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三)一般法律原则(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国际
3、会议决议(七)准条约、软法8、联合国主持下的国际法编纂工作理解国际法编纂的概念:把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它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形成国际公约。国际法编纂的意义:缩短或直接完成习惯法形成发展的过程;明确性和精密性;证明习惯法1、国际法委员会职能工作理解2、国际法的效力与学派掌握每个学派自然法学派:良知、理性、人类共同的法律意识。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折衷学派:格老秀斯学派将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纯粹法学派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
4、说、政策定向说我国国际法学界通说:各国协调意志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掌握大题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一)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和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两大派别主体:归根到底是个人行为;法律本质:拘束力;一个法律概念的两种表现(二)二元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各不相同、各自独立、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不同: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性质、渊源不同、法律实质(三)我国学者的普遍观点赞同二元论强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关系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修订增补(管辖权、修改补充、制定、融入单行法规)国际习惯4、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理解指那些各国公认的,贯彻到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
5、际法原则。5、国际法原则了解《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3)、不干涉内政(4)、国际合作(5)、民族平等与自决(6)、各国主权平等(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6、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理解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第二章:国际法上的国家1、国家的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是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为:①定居的居民;永久的人口具有该国国籍或公民资格的人②确定的领土;人民长久定居的地方国家形成的时候它已有的领土③政权组织(政府);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6、、行政机关区分国家和非国家实体的重要标志④主权。与他国交往能力,承担义务享有权利2、国家的类型理解国家的构成形式和国际交往职能:单一国和复合国(邦联、联邦)主权特殊限制的国家: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附属国:附庸国和被保护国15、永久中立国掌握(1)除本身自卫外,不得参加其他国际战争和武装冲突(2)不得缔结与其中立地位不相符合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务条约和保证条约(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或武装冲突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对永久中立国主权的限制,不影响它的国际地位,它仍然是独立主权国家,在不违背中立义务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正常的国际交往,中立条约缔约国的
7、义务是保证中立国的中力地位不受侵犯。3、梵蒂冈市国了解——国际交往能力和权利能力是有限的政教合一的国家,教皇直接领导政府及对外事务世俗国家形式的许多权利都交给了意大利与外国可以缔结宗教条约没有自然资源,没有工农业4、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掌握论述简答(一)基本权利独立权: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的地位。自保权:指当国家遭受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者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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