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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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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主要政策与业务(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劳动,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制度。它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及供养直系亲属和遗属保险待遇。一、社会保险发展基本概况(一)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法律法规建设,最早的一部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
2、布)。《劳动保险条例》在生、老、病、死、伤以及供养亲属、工龄计发等方面都做了规定。是我国的第一部劳动保险的法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1978年6月2日发布),这是一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方面的法规层次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们国家的唯一一部涉及劳动保险的法律。其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对
3、社会保险的性质、基金、享受待遇条件等做了原则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实施。2004年1月12日发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2005年12月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国家原劳动保障部、省政府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市政府、原市劳动保障局下发了一系列答复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30(二)我市社会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完善青岛市企业社会劳动保险改革发展起步早,发展
4、快,1984年在对新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时,建立了合同制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86年12月在全国较早施行了企业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发放;1993年10月1日施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试点,1994年10月1日出台实施了《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暂行规定》,为全市企业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了统账结合制度,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5年出台了《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40号令)、《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
5、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41号令),标志着我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并开始实施。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目前,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52000户,参保缴费人数达到160万人,离退休人员45万人。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关于基金征缴的国家法规是1999年1月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基金征缴是社会保险工作的基础,是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的保证。(一)基金征缴相关政策1、社保登记。(
6、1)时间。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各企业应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2)携带材料.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30--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对提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开户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注:外地企业或集团公司在我市的办事机构,其保险登记开户也应携带相关资料,如我市工商部门为其
7、审核发放的的外地驻青企业营业执照等,外资企业驻青办事处需携带《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但是外派办事机构一般无组织机构代码证。2、征缴范围。总的来说,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由于保险内容不同,各项保险征缴范围又有所不同,列表如下:险种征缴范围养老保险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医疗保险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和退休职工,国
8、家、省驻青企业单位及其在职和退休职工,城镇个体业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工伤保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生育保险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省驻青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基数是基金征缴工作的基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每年年初确定一次。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1)单位缴费基数:即本单位全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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