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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看待新中国前30年的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道德与法研究]谷春德 约5114字 [摘要] 新中国前30年的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成绩巨大而显著,废除旧法律和伪法统,制定新法律、法令、法规,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法学研究初步开展。但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的发展历程曲折,出现了偏颇和失误。毛泽东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人民民主法制理论,指导了法制建设和政法工作。我们要完整准确地理解毛泽东人民民主法制理论,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又好又快地继续向前发展。 [关键词] 新中国前30年;法制建设;法学教育;人民民主法制理
2、论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528(2010)02-0051-03 近年来,在法学研究中存在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即全面否定新中国前30年的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认为新中国前30年根本没有法律,没有司法制度,没有法学教育。这种看法,既不符合历史实际,也不是客观分析的正确态度。对于这样一个事关新中国历史的重大问题,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分析,科学地回顾和总结,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的发展。 新中国前30年,在党的领导下,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中国人民特别是法律工
3、作者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并取得了显著成就。 一、废除旧法律,制定新法律 我们党将马列主义法制理论与中国民主革命的实际相结合,开创性地提出废除旧法律,制定新法律。 1949年1月,针对国民党提出的把“法统不致中断”作为“和平”的条件之一的和谈阴谋,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时局的声明,明确指出,必须废除伪宪法和伪法统。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维护一定统治
4、阶级利益的工具”。明确宣布:“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这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前提,是完全必要的。 《共同纲领》肯定了中国人民革命,确认我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
5、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规定我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新中国将要实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各项基本政策:规定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共同纲领》为新中国的诞生奠定了法律基础。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
6、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规定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在我国实行单一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规定我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规定国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领导地位,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规定要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部宪法的制定和贯彻实施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第一个里程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共
7、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法规,主要有国家机构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劳动保险条例、劳动改造条例、劳动教养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条例、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以及有关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数以百计的行政法规。民法、刑法也起草了数稿。这些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令、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指明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
8、方向,为建设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同时,对建立和组织国家政权机构,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革命秩序,保障镇压反革命,肃清国民党反动派在大陆上的残余势力,保障“三反”、“五反”运动的顺利开展,保障农业合作化运动顺利发展,保障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改革旧司法制度,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即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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