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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嘉政办发〔2001〕135号关于印发《嘉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九月七日嘉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
2、浙政[1999]1号)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高新园区”、“特色基地”)的创建和发展,以高新园区、特色基地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园区、特色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新园区是经嘉兴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一般规划面积在3—10平方公里,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和产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园区是我市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示范区,科技对外开放的试验区,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和高新技术的集散区。特色基地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
3、内,以某一领域高新技术产业为基础,以产业特色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为载体,高新技术产品相对集中、企业相对集聚,有自主的技术开发能力,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潜力大,通过精心培育扶持,可形成一定规模、对提升区域经济起重大作用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规模化生产基地。第三条高新园区与特色基地的产业发展应符合国家科技产业发展政策。重点发展:1、电子信息技术;2、光机电一体化技术;3、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4、新材料技术;5、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环保技术。第四条高新园区、特色基地的组织机构健全,发展目标明确,规划切实可行,服务功
4、能完善,具有良好的科技创业、服务支撑环境和条件。第五条高新园区、特色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及其产业,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快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二)加快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努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产业。(三)加速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四)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和高新技术产品集聚,成为高新技术研发和产品规模化生产基地,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嘉兴市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协调
5、指导全市高新园区、特色基地的建设与发展。主要职责:(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并对高新园区、特色基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指导高新园区、特色基地探索和开展科技综合配套改革。(三)组织、指导高新园区、特色基地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四)负责对高新园区、特色基地创建审批、验收和考核工作。(五)负责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归口管理、指导创业服务中心开展工作。第七条高新园区、特色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当地高新园区、特色基地的领导
6、机关。主要职责:(一)把高新园区、特色基地建设与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发展战略和规划。(二)落实国家、省、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高新园区、特色基地发展的地方性扶持政策。(三)建立有利于高新园区、特色基地发展的管理体制,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高新园区、特色基地的建设。第八条高新园区、特色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高新园区(特色基地)管理委员会(或协调机构),负责对高新园区、特色基地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高新园区、特
7、色基地的政策、法规。(二)拟订并负责实施高新园区、特色基地产业发展规划。(三)负责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办好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四)与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共同审定进区企业和高新特色产业。(五)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和支撑服务体系。(六)培育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特色产业。第九条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对当地高新园区、特色基地进行以下管理:(一)对高新园区、特色基地的发展方向以及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二)参与高新园区、特色基地的管理。(三)与高新园区、特色基地管委会共同审定进区企业。(
8、四)协助引进人才与项目。(五)优先支持高新园区、特色基地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火炬计划项目、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攻关项目。(六)协助组织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归口管理、指导创业服务中心开展工作。第二章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第十条对高新园区、特色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在企业规模上作适当放宽,软件企业参照《嘉兴市推进信息化建设发展信息产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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