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关于发挥老干部作用的有关政策规定

党中央关于发挥老干部作用的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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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中央关于发挥老干部作用的有关政策规定一、党中央对老干部离退休后继续发挥作用有哪些基本要求?1982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规定:对于一切已经和即将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中央寄予殷切的期望。这些老同志,在他们工作的几十年时间里,用巨大的精力和热情为中国人民的革命事业作出自己的贡献,并以此写成了他们自己的光荣历史。离休退休以后,党交给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健康长寿,继续写完他们的光荣历史。中央希望他们,继续关心党的事业,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党

2、为人民作出新的贡献。二、如何因人制宜地发挥好离退休老干部的作用?1982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发挥中央、国家机关离休老干部的作用的意见〉》(中办发[1982]30号)和1990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中组发[1990]5号)规定:发挥离休老干部的作用,应从工作需要和每个同志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他们的精力、专长和志趣,采用多种形式,因人制宜地安排。(1)根据中心任务和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一些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和身体条件较好的离休干部,参加例如宣

3、讲党的方针政策、整顿企业、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检查落实政策等工作;也可以委托他们调查处理某些重要案件或某一单位、某项工作的重要问题。有些同志可以担任调查组长或工作组长一类的职务。(2)革命资历较深、有一定写作能力的离休干部,可以总结自己亲身经历过的历史经验,写一些在党的历史上有意义的回忆录(要求准确),为党史、革命史、专业史提供资料。(3)在业务技术或学术上有专长的离休干部,可由有关的研究单位和学会、协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他们担任特约研究人员。特约研究人员不是领导职务,由各有关组织自行决定发聘书

4、,无须履行审批任职手续。还可由部委委托一些离休干部组织、指导某项技术改造工作。(4)对某一方面业务钻研有素、能提出建设性意见的同志,可以聘请他们参加有关的咨询小组,由主管领导提出咨询项目和研究专题,请他们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也可临时邀请他们参加某些问题的研究讨论,起参谋、咨询作用。(5)对某项工作有丰富经验的离休干部,可经所在部门批准,下去搞些专题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对年轻的在职干部进行实际的传帮带。(6)在党内和群众中有威望的离休干部,在必要时可以请他们出面,找一些同志谈话,做点思想工作。(7

5、)身体较好,又能联系群众的离休干部,可根据他们的志愿,联系一个或几个基层单位,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社会活动。例如,协助基层组织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教育青少年等。热心教育事业并有一定水平的离休干部,还可与某些学校联系,由学校请他们担任特聘教员或特邀辅导员。对曾经长期担任党政领导工作特别是主要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做些专题调查研究,或参加党委考察了解干部的工作。对原来从事科技、文教、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开展科学研究、技

6、术开发、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艺术创作、行医治病等活动。对安置在农村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按政策规定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帮助群众脱贫致富。聘请离休退休干部参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是发挥老同志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其所在单位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的补充。三、对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有哪些规定?198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86]32号)规定:(1)支持和帮助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从工作需

7、要和他们的实际出发,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形式要多样。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聘请单位安排工作应适量适度,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一般不要担任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对行医、建筑工程设计等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技术经济责任的专业技术工作,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党政机关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经商、办企业,按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

8、退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学术团体的活动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其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由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按规定报销。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3)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提供条件和方便。应允许他们继续在原单位借阅图书资料。为聘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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