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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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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第三条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2、。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五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的文件;第8页共8页(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勘察
3、、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第六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五)建设项目用地已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七)生产性项目的主
4、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基本符合投产的需要;(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第8页共8页(十)交清了相关税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提供出证据资料。第七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对未完成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第八条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主
5、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第九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鉴定;第8页共8页(五)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
6、、档案、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专项验收或确认;对专项验收或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须明确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开展了自验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自验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第五章竣工验收职责划分第十条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各类项目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自验的基础上由审批单位
7、组织一次性验收。第十一条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直单位恢复重建项目及总投资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审批部门申请验收,省级审批部门授权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下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第8页共8页第十二条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对于量大面宽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级公共服务
8、场所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采取填表验收的办法。参与验收的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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