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无照经营监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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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无照经营监察通知为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国务院令第号)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号)和《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建立和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整顿和

2、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三、组织领导第13页共13页县政府成立龙游县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各分

3、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违法活动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同时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制度,定期通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联席会议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县工商、监察、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广新、国土、规划、建设、质监、安监、经贸、交通、

4、人劳社保、烟草专卖、农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主要负责会议的召集、会议落实情况的汇总并上报。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二)信息通报制度第13页共13页各职能部门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其中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

5、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县工商部门,县工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四、整治范围(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

6、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五、部门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各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此项工作。(一)县工商部门第13页共13页1、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

7、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3、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二)县公安部门(消防)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

8、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县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四)县卫生部门第13页共13页依法对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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