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背书相关法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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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票据背书相关法条的修改  摘要:我国票据法律法规对票据背书进行了较为具体和详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其未规定背书涂销;对期后背书效力的规定自相矛盾;对委托取款背书及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再背书限制不明确。正是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或阻碍了票据的流通。本文就围绕票据背书存在的立法缺陷浅析对其修改的建议。  关键词:涂销背书;期后背书;质押背书  1、关于涂销背书  1.1涂销背书的简述  票据背书的涂销,是指对于票据上背书部分的背书人签名或其他记载,予以消除减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背书涂销区分为持票人

2、的涂销和非持票人的涂销;故意的涂销和无意的涂销。  1.2涂销背书的相关立法及其问题  我国票据实务中票据行为中背书涂销十分常见。如收款人或背书人在背书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之前,或者因过失错误地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时,予以涂销该记载或错误的记载后再行背书等。一旦发生背书涂销,就会对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产生影响,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立法规定,因此处理起来相当困难。  1.3关于涂销背书的立法修改5  现行《票据法》对背书涂销未作任何规定,我国票据立法应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尽快增加背书涂销的相关规则。在对现行《票据法》修订中,要

3、完善票据涂销制度,承认背书涂销,并明确规定被涂销的背书人及其后次背书的背书人的责任免除,不再承担保证的义务;在被涂销的背书人之前的其他背书人,以及被涂销的背书人的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之后的背书人,仍应当按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其背书的责任不予免除。如果涂销影响背书连续的,就背书连续而言,该涂销背书视为未涂销;如果涂销背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就背书涂销而言,该涂销背书视为未记载。  2、关于期后背书  2.1期后背书的简述  关于票据期后背书的内涵,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种立法例:第一,以票据到期日经过为标

4、准即票据到期日前,无论何时均可为背书转让,期后背书是指票据到期日后所谓的背书;第二,以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作成拒绝付款证书期限经过后为标准。当持票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并依法作成拒绝付款证书后,或虽未作成拒绝证书但法定的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的期限已经经过,此时所为的背书为期后背书。  2.2期后背书的相关立法及其问题5  我国《票据法》第36条规定了期后背书:"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第36条前半段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不得背书

5、转让",表明其否认期后背书的票据上的效力;而其后半段"但书"部分却又规定一旦转让,"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无疑又是对期后背书票据上效力的肯定,其逻辑上的矛盾不仅显而易见,而且令人费解。  2.3关于期后背书的立法修改  对于我国《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立法者原意是要加重背书人的责任以保护善意的被背书人,但根据王小能教授的分析,让期后背书的背书人承担票据责任并不比其承担民法中的违约责任重,且在举证责任方面不利于被背书人。故这一规定"既不符合理论,又无实益,做这样的规定,并无必要。"我国《票据法》应当果断摒弃第36条自相矛

6、盾的规定,采取各国各地区普遍采用的立法规范,明确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一般债权转让的效力。  3、关于质押背书  3.1质押背书的简述  质押背书是持票人以票据权利作为债务担保而设定质权的背书行为。作为一种票据行为,质押背书须符合要式性、文义性和无因性的要求。故票据质押的有效成立,有赖于完全质押背书的作成,即票据上需有"质押"字样及签章须完整无缺,质押背书的内容仅依记载于票据上的文字来确定,当事人不能以文字记载之外的证据来证明、否定、变更或补充票据质押的既有状况。  3.2质押背书的相关立法及其问题5  我国多部法律中的多条法规

7、对票据设质有不同规定。《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票据纠纷规定》第55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因此,票据质押背书存在最大的问题:记载"质押"字样是否是质押背书成立的必备要件。鉴于我国多部法律规定的冲突,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论。  3.3质押背书

8、的立法修改  关于记载"质押"字样的效力。依据《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汇票"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未记载质押字样的背书能否构成票据质押,是学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从票据法理论来讲,一般认为"质押"字样的记载是票据质押背书的必备要件,必须记载"质押"字样或相同文义的字样,否则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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