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和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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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江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和审批流程图目录1、医师执业注册审批操作规范12、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审批操作规范13、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操作规范1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操作规范15、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审批操作规范16、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操作规范17、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审批操作规范18、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审批操作规范19、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操作规范110、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操作规范11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

2、器官移植除外)审批操作规范112、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审批操作规范113、护士首次执业注册[扁平化(下级单位)]审批操作规范1审批编号:A1310000医师执业注册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医师执业注册(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江南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的一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

3、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以及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村卫生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人员的执业许可。四、行政审批条件:(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四)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五)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拟执业机构同意;(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9

4、4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4、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在江南区辖区内江南区卫计局管辖的一级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以及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村卫生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二)南宁市江南区范围除前款所列医疗机构外,不包

5、括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三)不包括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中从事医疗、活动的执业医师。六、申请材料(一)首次注册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贴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注册的不需提交);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非本人办理的

6、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945.拟执业机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非医疗机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6.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照片为同一底片);7.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注册及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1-6材料外,还应提交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备注:南宁市指定的培训机构是: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需经南宁市或自治区

7、疾病预防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8.军转人员(含军队和武警的复员、转业、退伍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以及拟申请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军队(武警)离休、退休人员,若从未在军队注册的,提交上述1-6材料办理首次注册,超过两年未注册的按第7条提交材料;9.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还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10.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注册的,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11.集体办理医师执业注册的,提交医疗机构集体办理医师执业注册花名册。(二)变更注册1.《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贴近6个月

8、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集体申报的验证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核实原件);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4.9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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