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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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培养锻炼干部,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推进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干部交流是指领导干部按照组织决定,在县、市(工、行委)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机关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之间进行的调动或者挂职锻炼。第三条干部交流工作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培养锻炼干部与改善领导班子结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以下人员为重点交流对象:(一)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

2、(二)州级部门领导成员,州级有关部门重要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人事、财务及其他需要交流的科室主要负责人。第五条干部交流的主要类型:(一)培养型交流1、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干部,必须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2、拟提拔担任县(处)级党政领导职务但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干部,在同级职位之间进行交流。3、州级部门和县、市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要有计划地安排到艰苦地区、压滤机滤布厂家关键岗位任职或者挂职锻炼。(二)回避型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班子正职,以及纪检

3、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正职,一般不得由本地籍或本地出生、生长的干部担任。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县、市(工、行委)任职满一届的党政领导班子和上述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必须易地或者在部门之间交流。2、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者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三)任职期满交流1、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2、州直各部门和县

4、、市(工、行委)部门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3、州级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市(工、行委)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领导岗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4、州级经济部门、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重要业务处(科)室主要负责人,州级部门内设机构中的纪检、人事、财务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应在部门内部或者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四)调整性交流班子成员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不合理,或者班子内部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以及其他原因需要

5、调整的,应进行交流。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进行交流:(一)县、市(工、行委)党政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州级部门领导干部年龄超过55周岁的;(三)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四)经考核、考察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县、市(工、行委)党委、政府领导干部,除提拔任职、降职以及因年龄、健康原因需交流调整外,正职领导干部任期未满一届、其他领导干部任职不满3年的;(七)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第七条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州委

6、管理的领导干部,主要在全州范围内交流;县、市(工、行委)党委管理的干部,主要在本地范围内交流。第八条干部交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干部交流工作方案;(二)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研究提出交流人选,必要时可听取本人意见;(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等有关手续;(四)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与被交流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五)被交流干部移交工作,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并将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转入新单位。第九条需要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其

7、任免职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有关规定应实行离任审计的,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第十条干部交流一般在领导班子换届或者届中调整时,有计划地集中进行。为保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应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地区或者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第十一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一)任何地区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干部必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二)各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准个人或者少数人指定交流对象,不准借干部交流

8、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借干部交流排斥异己,拉帮结派。(三)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地区或者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和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根据、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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