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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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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相关规章制度目录1.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2.中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3.中山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4.中山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5.中山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6.中山大学实验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7.中山大学实验室教学研究(改革)基金项目管理办法8.中山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规定9.中山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管理条例10.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管理条例11.实验室安全卫生守则12.实验工作人员守则13.学生实验守则14.实验室超净室规章制度中山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程前言为了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和教学水平,树立优良的教风,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教师教学工作规程。第一章师德修养及任课资格第一条教师应热爱祖国,拥护宪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品德优良,教风端正,治学严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树立正确的育人观和质量观。第二条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注意个人思想品格、道德修养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严于律己,既热爱学生,又严格要求学生。第三条每年受聘来我校工作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校和学院(系)主办的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方能上岗。第四条未曾从事过本
3、科教学的教师在承担本科课程时应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及其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授课程全部讲稿的1/3以上,由学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的章节进行至少2学时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学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审定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有资格担任课程主讲工作。第五条教师应增强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受聘的在职教师不得擅自占用教学工作时间到校外从事第二职业,如因科研项目或学校科技开发确有需要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院、系领导申请,并服从院、系领导的安排。第六条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1.教师对该
4、学科领域作过较多的研究工作,发表过有关的论文或著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2.对新开设课程的意义、目的、要求要进行论证。3.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包括学生的学习材料、参考书等)。4.由系或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试讲,同行教师评议,确认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5.教师有义务承担学院(系)分配的开设新课程的授课任务。符合以上条件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提出申请,填写开设新课程审批表,由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组织审查其论证、教学大纲、教学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确认具备开设新课程的基本条件,报学院(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
5、任主讲任务:1.未经过岗前培训者。2.未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者。3.基本知识薄弱,不具备讲课能力者。4.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能指导实验、或实验技能较差者。5.对己开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6.对新开设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7.教学工作不负责任,虽经批评教育,但仍不改正者。第八条每一门课要有课程负责人。课程负责人必须对课程教学质量负责,请教师代课,要经院、系(教研室)或课程组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第九条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要与学习统筹安排,申请程序为:个人申请、导师推荐、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试讲评议、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批。各学院(系)应做好管理工作,指派专人督1促有关课
6、程组按照教学要求,对兼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指导,并对其工作进行考核。第二章教师基本职责第十条助教的职责1.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经教研室或课程组批准,担任某些课程的部分讲课工作。2.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工作。3.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4.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第十一条讲师的职责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2.担任实验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
7、验指导书。3.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参加教学法研究,参加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4.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5.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课、实习课和指导学生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教学工作。第十二条副教授的职责1.担任两门或两门以上相关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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