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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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

2、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3、。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

4、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5、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

6、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

7、、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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